西南大学《经济法》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0 16:45: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该案应如何处理。

2、顾客刘某在一服装商场选购衣服,当她从一开架服装陈列厅出来时,守在出口的该服装陈列厅老板拦住她,说该陈列厅丢了一套西装,而她背的包装的满满的,怀疑是她偷了衣服,伸手扯下她的包,打开检查,当发现里面全是小孩玩具时,就又把东西装好还给了刘某。刘某非常生气,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

(1)老板的行为合法?为什么? (2)对该争议应如何处理?

3、1995年5月,李某到市电信局联系安装住宅电话,电信局工作人员告诉她,本市公民申请安装住宅电话必须填写申请表,并交纳3000元初装和300元话机费。李某当即填写了居民安装电话申请表,但表示已经购买了电话机,只同意交纳3000元初装费。电信局工作人员说如不在本局购买话机,就不能安装电话。无奈之下,李某只得花300元在电信局购买电话。

问题:

(1)结合本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自愿原则 (2)试分析电信局侵犯了李某的哪项权利。 4、刘某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缺陷为由向电扇厂索赔。

问题: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 5、江西省某县某厂假冒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伪冒的劣质汽车零配件,被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发现,随后诉至有关政府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某厂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处罚款。同时,广州本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支持了本田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厂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结合上述案件中调整方法的特性,试分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0328)《经济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D 4.A 5.B 6.B 7.C 8.D 9.C 10.D 11.A 12.D 13.B 14.D

15.D 16.C 17.B 18.D 19.D 20.B 21.B 22.C 23.D 24.A 25.B 26.B 27.D 28.C 29.D 30.B 31.C 32.C 33.B 34.B 35.D 36.D

二、名词解释

1、“干预”一词是中性的,它是指当某种组织、机制不能自行解决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障碍时,由外力介入加以解决的情况。国家干预就是指由国家代表社会介入市场,通过履行限制、剥夺、保障及服务等经济职能,解决市场失灵的活动。用干预一词来描述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仅符合约定俗成的概念,而且也能包括“介入”“调节”“调控”和“管理”等词。

2、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

3、是指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合理方式。 4、即对市场主体资格的规制。“规制”强调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市场

主体及其行为。

5、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后果。

6、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7、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8、是一国为了维护本国国际收支的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而对外汇的收付买卖、借贷、转移,对本国货币的汇率和外汇市场的活动必须实行一整套管理措施。

9、一般是指通过有组织的联合行为或者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操纵市场或独占市场,排斥和限制竞争,违反了竞争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现象。

10、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排除或限制竞争,或使特定企业得以垄断和限制竞争、排除或限制其他企业合法竞争。

11、广义讲,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质量要求;狭义地说,“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或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的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12、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或不能获得其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利益之情形,其中前者称为负外部性,后者称为正外部性。

13、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4、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及产品缺陷的要求的产品。包括处理品和劣质品。

15、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

16、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17、是指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准则和法律程序对金融主体、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实行检查、稽核、组织和协调。

18、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本原则、方法、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的划分及价格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总称。

19、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托,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0、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三、简答题

1、第一,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

第二,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

第三,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

第四,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之所以关于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存在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对经济法产生的条件,我国国内不同流派的经济法学家认识不一。

2、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适度干预原则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方面是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适度干预的准确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正当干预,即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二是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3、工商登记是指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第一,工商登记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认可行为。行政认可即行政机关从第三人立场,应当事人申请,承认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工商登记并不产生自然人从事市场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已由民事主体制度确认的,但仅是一种抽象的存在。通过工商登记,这种客观、抽象的权利因此转化为主观的、具体的权利。因此说工商登记是一种补充行政行为。非经认可,法律行为不能有效成立。

第二,工商登记是一切主体合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必经程序,只有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取得实际的营业权,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登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以市场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构成非法经营。

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表现在:

第一,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普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能力。

第二,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时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

4、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既明确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且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深层次经济原因及其功能。因此非常恰当、精练地表明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根据。要准确理解该定义,需要从以下方面:

第一,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有些学者认为“干预”过多强调政府公权力色彩,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内在需要不相适应。这是对“干预”一词的误解,“干预”本身就是一个中性词,它包括限制和剥夺,也同样包含保障和服务,其在形上是公权对私权的作用,但实质上公权的干预需要受到市场的力量制衡和法律的规则,因此干预也体现了国家与市场的互动。

第二,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就提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的,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体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

第三,不是所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 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干预或者不干预,完全取决于国家需要。这不能抹杀经济法拥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只是说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出现变化。

第四,经济法并不调整平等当事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这也不是说所有合同关系都不属于经济法调整,那种国家利用合同形式以实现一定管理和调控目的而形成的合同关系仍应由经济法调整。

5、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声调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

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述规定的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6、经济责任,狭义上讲,与财产责任同义,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从广义上讲是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责任,认为这种法律责任适用于各种法律部门,例如刑事责任中的财产刑也是一种经济责任。

经济法责任,并不仅仅是指责任的经济性质,而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经济责任只有上升为经济法规定之后,才能成为经济法责任;并且经济因素进入行政法和民法责任形式,也只能称之为行政法责任或民法责任。

7、消费者协会是最普遍、最重要的消费者组织,其职能包括下列七项: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8、从1950到1993年,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先后经历了统收统支、分成制、包干制,至1993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正式建立起来。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

(1)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3)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4)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9、第一,及时性原则。即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复式预算原则。复式预算即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不同,分别编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一类为经常性预算,另一类为资本性预算。经常预算主要包括政府一般行政经费支出,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包括税收收入。资本预算主要包括政府的各项资本性支出,如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对公共工程的投资,其收入来源为国债收入和国外借款收入。

我国实行复式预算。国家以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一般性收入,和用于维持政府活动的经常费用、保障国家安全、发展文化卫生等各项公共开支,列为经常性预算;国家特定用于建设方面的某些收入和直接用于国家建设方面的支出,列建设性预算。

第三,平衡性原则。即预算编制时,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地方政府预算要坚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真实性原则。即政府预算必须真实可靠,预算收支数额不允许虚列冒估。性质不同的预算收支应严格区分,不能随意混淆。预算中的预计数应尽量准确地反映出可能出现的结果。对于非确定性的存在,还应有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制,即建立政府预算的后备基金—各级预算的预备费。

第五,合理性原则。即预算编制中必须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10、第一,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办,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而商业银行则是以自己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政策性商业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以贯彻和执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已任,主要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扶植的行业及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自主保本经营。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因此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身我约束,以追求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的企业法人。

第三,政策性银行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不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作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吸收存款是其主要资金来源。这点明显不同政策性银行。

四、论述题

1、答:第一,我国立法对反垄断法尤其是反行政垄断方面早有涉及。但是由于垄断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仅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的伴生物,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期,由于尚未将市场机制置于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首要地位,国家计划依然在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利益分配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正式确立以及我国经济规模的迅速增长,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愈演愈烈,市场性垄断行为的负面影响已出现端倪,反垄断法的主题应该是以反行政垄断为重点,消除计划体制及观念上遗留的给全国竞争市场设置的种种障碍,同时应协调好国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真正塑造一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竞争格局。

第二,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要求。垄断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克服市场失灵,维护有效、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职责。

第三,加入WTO促使我国加快反垄断立法步伐。中国入世后,具有显著市场优势的跨国公司抢占我国市场的速度和力度必然加强,其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必然增多,这也促使我国必须加快反垄断立法步伐,以尽快为我国市场上业已发生并将迅速加剧的跨国垄断行为得到应有遏制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我国政府自80年代起就着手反垄断立法工作。1980年《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问题。此后,国务院陆续出台的一些行政法规如《价格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也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反垄断法出台前已面临的实际需要,也设定了5项反垄断条款。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上述状况看,关于反垄断法的规定非常简单、零散、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系统性、权威性,在实践中执行乏力成效不大,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和具有科学性的反垄断法。

2、答:我国经济法学者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大致可以以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分界点,分为1992前和1992年之后,具体表现如下特征:

第一,从否定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到肯定经济法的独立性。

1992年前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有些学者是在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前提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如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和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