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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支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06〕119号 2006年9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苏北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苏北振兴,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现就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认识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加快苏北振兴促进区域共同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了积极进展。苏北地区资源优势日益凸现,发展潜力很大;苏南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劳动力成本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产业优化升级已经到了十分关键的时期。在更高层次上推进苏南苏北挂钩合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区域共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发区具有基础设施条件好、资源配置效率高、产业配套功能强的突出优势,是推进产业转移的有效载体,扩大南北挂钩的主要渠道,实现优势互补的重要结合点。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一方面,苏北地区可以学习借鉴苏南开发区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充分利用苏南在招商引资、资本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筑巢引凤”,加快工业化进程,推进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苏南地区可以较好地缓解困扰经济发展的制约,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腾笼换鸟”,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增创新优势,提升竞争力。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发展思路,提升发展水平,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开发区加快发展。
二、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基本思路是:由苏北地区在本地设立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中,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区中园,由苏南地区的开发区负责规划、投资开发、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区中园建设不固定统一模式,由合作双方从实际出发协商确定。具体应遵循五条原则:
市场导向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自愿合作为前提,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优势互补原则。把苏北地区资源、成本、政策等方面优势与苏南地区资本、技术、人才、管理及开发区品牌等优势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园区对接、产业联动、梯度转移,实现南北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利益共享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前提下,兼顾苏南、苏北合作双方的利益,对区中园产生的税收和规费地方分成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商定比例分成,实现南北“双赢”。
集约开发原则。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建设集约的要求,以优势资源为依托、骨干企业为龙头、重大项目为支撑,通过产业的上下游延伸配套,推动各种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集聚,提高集约发展水平。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环保优先和节约优先,按照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将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移到区中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使用能源和土地资源,确保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工作,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办法逐步推进。
三、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健康发展,省政府将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产业政策、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做强做大,努力提高区中园发展质量和水平,切实推动开发区建设转入科学发展轨道。
(一)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十一五”期间,对共建区中园内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由省、市、县财政补贴给区中园,用于区中园滚动发展。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对每个试点开发区区中园以奖代补1000万元,用于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及奖励。
(二)实施电费综合补贴。“十一五”期间,对苏北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区内的共建区中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企业生产用电,经核准后,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适当补贴。
(三)给予用地计划倾斜。共建区中园所在地方对园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指标倾斜;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争取国家支持。园区开发建设涉及的耕地补充任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就业培训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省级各类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区中园倾斜。积极支持苏北地区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推动商业银行在共建开发区设立机构、拓展业务。对设在共建开发区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扩大信贷转授权,纳入小企业信贷试点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区中园的信贷投放力度,提供高效的融资和结算服务。积极推动园内企业上市、发行中长期债券和短期融资券。
(五)加强企业用工培训。加大对苏北劳动力技能教育和岗前实用技能培训的扶持力度。苏北地区有关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可根据园内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实行“订单式”培养。通过委托培养、培训等方式,由省属和苏南地区有关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为苏北地区培养一批紧缺专业的技能人才。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资金重点向区中园倾斜。
(六)享受当地优惠政策。共建区中园应享受当地开发区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上述扶持政策和措施,由省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四、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管理
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是一项新的尝试。要按照有利于共建区中园加快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一)公共事务管理。园内企业及社会公共事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二)企业工商登记。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凡由国家商务部直接审批合同章程的项目,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个案授权登记;凡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的项目,按省工商局规定的登记管辖由省工商局或当地有权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凡由市、县两级审批机关或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合同章程的项目及内资项目,由省工商局负责协调有登记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税收缴纳办法。在园区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按属地征收原则,在区中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流转税在区中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所得税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
(四)统计制度和方法。园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区中园扎口统计,按现行统计制度有关规定上报。
(五)综合协调和管理。苏北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南北共建开发区工作,日常工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省外经贸厅负责共建区中园的业务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指导和服务工作。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15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