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13:47: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 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第九条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1)、《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2);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允许放在总所所在地;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包括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八)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九)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