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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换届选举和委员增补审批管理工作细则

天科党组〔201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和委员增补工作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和届中委员增补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各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纪委)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委和纪委由选举产生。新成立单位的党委和纪委,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指派党委和纪委的负责人(书记、副书记),但应在1年内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选举。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委和纪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能随意变动。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 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500名(含)以上的,由上级党组织批准,一般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但其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党员流动性较大难以

集中的、或离退休党员等非在岗党员所占比例较大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六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各级党委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代表中应包括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其中应有先进模范人物、妇女和青年代表等。各类人员代表的构成比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允许党的关系在不同地方的下一级企业党组织选派代表参加,并授予参加会议的代表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否授予被选举权与地方党组织协商后确定。但对选派代表人数应有所限制,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一般不排列次数,选举产生的党委和纪委一般不排列届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选举产生的党委排列相应的届数,纪委不排列届数。单位名称变更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的党委应重新排列次数和届数。

第三章 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代表由所辖各选举单位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20%。

选举单位一般是按下一级党委或独立的党总支、党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第十一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应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能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日常科研生产工作中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执行集团公司党组的决定、决议,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三)能够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密切联系群众,热忱服务群众,受到群众拥护,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

(四)能够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创先争优,勤奋敬业,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努力推动科学发展、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在科研生产、经营开发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

(五)能够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根据确定的代表条件的有关要求,组织所辖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产生代表,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全体党员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按照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