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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3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3日
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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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2 / 3
第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税务总局(教育
中心)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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