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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6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

(国税函〔2008〕647号 2008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落实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指导基层深入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进一步提高全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水平,税务总局成立了5个课题组,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卷烟生产和销售等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卷烟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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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征管难点

(一)集团公司统一在总部核算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下属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经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充分的资料,难以有效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而集团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则缺乏实物监控的手段。

(二)卷烟生产企业联合重组后,受财政体制制约,存在增值税核算与申报缴纳相分离的实际情况,增大了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难度。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跨省、市重组的卷烟工业企业总厂、分厂之间原辅材料与卷烟的内部调拨价格难以控管。

逃避国家专卖管理、非法生产经营或者隐瞒销售、人为调控关联交易价格等是该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评估指标参数

(一)滤嘴棒标准消耗量的参考指标

(二)主要原料标准消耗量的参考指标

(三)增值税弹性

(四)本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 2006年:10.54%

2007年1月至11月:11.51% 三、评估方法

根据卷烟行业生产经营和增值税管理的特点,以按照规定独立核算并缴纳增值税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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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司或企业作为评估单位,采用以下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分析。

(一)投入产出法 1.滤嘴棒购进数据比对

全国滤嘴棒(滤棒醋纤丝束或烟用丙纤)生产企业包括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和西安惠安化工厂等4家,卷烟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上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本地卷烟生产企业购进滤嘴棒的数量、金额,进行购进对比以及产量测算。 2.产量测算

评估期产品产量(分产品类型)=评估期原料及辅料的总投入量(分产品类型)/单位产品的标准消耗量

评估期原料及辅料的总投入量(分产品类型)=原料及辅料期初库存数量+本期入库数量-期末库存数量 3.销售收入测算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分产品类型)=评估期产品销量×单箱平均售价 销售收入差异额=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同期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除上述方法外,还可用购人烟叶、卷烟纸及盒皮等来印证和修正测算的销售收入。具体方法与上述一致,原材料的购入数可以直接要求企业填报,并与国家计划数印证。 (二)计划分析法

按照现行体制,卷烟生产企业隶属于各级烟草公司,年度卷烟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卷烟的销售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各卷烟生产企业只能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价格与各卷烟商业公司在卷烟销售交易网上进行网上交易。对生产企业可采用本办法评估。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分产品类型)=评估期计划产品销量×单箱平均计划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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