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4:30: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 许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 江苏省境内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公安厅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等工作。

(二)省辖市公安局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发放

等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范,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背景审查及从业经历、学历验证

第六条 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均需进行背景审查。

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爆破作业从业经历,直接申请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资格;

(二)取得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之一的资格后,申请变更工作岗位,如爆破员申请变更为安全员等;

(三)取得爆破员或安全员资格后,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

第七条 因第六条所述情形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网络服务平台(http://221.226.3.58:9001)录入申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申请单位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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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信息后,系统自动连接全国人员信息库,验证申请人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全国人口库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至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背景审查。受理审查的公安机关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http://10.32.208.54:8001/mbxxglxt/),查看系统反馈的自动比对结果(需自申请单位提交网上申请信息第2天后查看),并在系统中录入与比对结果一致的审查意见。背景审查完成后,经办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交还申请人。

第九条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系统将自动验证申请人的爆破作业从业经历、设计施工业绩、学历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情形如下:

(一)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员、安全员资格的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设计施工业绩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后连续工作时间)和设计施工业绩(申请人作为第一设计人实施且进行系统备案的项目)由系统自动验证;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验证学历。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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