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9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4:45: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五)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字90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汽车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城市消防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四)必须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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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六)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七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五十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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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控制指标 旧区改造 金阳新区 中心环路以内 建筑密度中心环路以外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建筑性质高度 (%) 低层住宅 (1~3层) 多层住宅 (4~6层) 中高层住宅 (7~9层) 高层住宅

容积率 (%) 容积率 (%) 容积率 40 1.2 40 1.2 40 1.2 30 2 30 1.8 30 1.8 30 2.2 28 2.2 25 2.0 25 3.5~4.0 20 3.0~20 3.0~3.5 13

(10层以上) 公共建筑 (高度24米以下) 高层公建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低层厂房及库房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40 30 35 6.0 30 40 3.5 30 3.5 3.5 20 3.0 5.0 20 3.5 1.8 2.5 40 30 1.8 2.5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2、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中心环路以内:指从宝山路、解放路、浣沙路、枣山路、北京路围合的城区范围和沿外环路规划道路红线外侧进深50米范围的建设用地。

4、 中心环路以外:指除“中心环路以内”所述范围以及金阳新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城

区。

附表二

容积率控制指标 小于1.8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提供1m2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2.0 3.0 4.0 5.0 大于等于1.8小于2.0 大于等于2.0小于3.0 大于等于3.0小于4.0 附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含) 14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附表四 道路等级 退让 退道路红线建筑 (米) 高度24米以下 5 4 3 3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大于30米 小大于25米 小于等于30米 大于等于20米 小于等于25米 40米以上 于等于40米 建筑 高度24米及以上50米10 以下建筑 10 8 8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