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暂行规定(终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3:42: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绍兴市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计算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的计算工作,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和《绍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各县(市)、绍兴滨海新城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对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测绘局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规定为基本标准。

其他规划技术的计算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正证中的“建设规模”栏应当标明按房产测量规范核定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折算和计入容积率的核定情况应当在附件中标明。

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出现的建筑面积控制指标明确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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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后计入容积率的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标明。

第五条 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建筑工程含有飘窗等特殊建筑构件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节点大样。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及其他规划技术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二章 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 第六条 住宅、办公、宾馆、商业、工业建筑的层高超高

(一)住宅建筑超高。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注:本规定称“限定层高”,下同)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折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实际建筑面积×折算系数,折算系数:实际层高/3.0,以下超高折算容积率按此方法计算。

(二)办公、宾馆建筑超高。办公、宾馆建筑的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超高。一般商业建筑(主要指零售业、小型服务业等)的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型百货商店、购物中心、大型专业(专购)市场、大型超级市场、仓储式大卖场等大型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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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型商业建筑应结合项目的规划定位、项目性质和商业业态、建筑室内布局、建设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则上其进深应大于20米、大空间布置,且单层开敞空间不小于2000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商业建筑形式均视作一般商业用房。

(四)工业建筑超高。工业建筑层高大于8.0米的,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

(五)宴会厅超高。按标准设计的酒店(宾馆)中用于举办各类婚庆活动、演讲、新闻发布等大型活动的宴会厅、报告厅,其建筑层高控制可适当放宽,层高超过12米的,按1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六)住宅底层公共入户门厅,商业、办公、宾馆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以及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学校教室、医院等公共建筑的层高因功能需要,其层高较高时,不采用容积率折算条款,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层高超高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阳台规定执行,不采用容积率折算条款。

第七条 住宅建筑户内中庭

住宅建筑的户内中庭是指为满足通风、采光及空间共享等需要,户内客厅的层高采用通高设计,形成建筑内部的敞开空间。

高档住宅(排屋等)及跃层住宅的户内中庭(客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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