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50: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请刘某起草申请书,推出对方的论题是虚假的。2.原告律师进一步假设当事人双力的感情已经破裂,不能共同生活下去,推出当事人不可能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以后又同居。现在事实证明当事人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以后又同居了8天。故题设不正确,当事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12.4案例分析:偷换概念《别把手放在口袋里》
【案情摘要】
某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开庭时,站在被告席上的小偷双手插在衣袋里,若无其事,十分傲慢。法官当即斥责小偷:“请被告人尊重法庭,把手从口袋里拿出来。”谁知这位小偷不慌不忙,仍然没有把手拿出来的意思。当法官再次斥责他时,这小偷竟回答说;“这可太为难我了。我把手放在自己的门口袋里,你们要我把手抽出来;而我把手放在别人的口袋里,你们又要把我送进监狱。法官先生,难道你要我把手一直举在空中不成?”
【逻辑问题】
小偷的回答是否违反逻辑基本规律? 【参考结论】
小偷的回答违反了同一律,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逻辑分析】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的自身都具有同一性。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命题的内容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内容就是什么内容。它要求人们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命题必须保持同一。所谓概念必须保持同一,是说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在某种含义上使用某个概念,就应该始终按照这个含义使用这一概念,而不能把不同的概念加以混淆。故意违反这一要求所犯的逻辑错误就是偷换概念
在本案例中,小偷的诡辩在于故意把“把手放在别人的口袋里”同“手伸在别人口袋里偷东西”混为一谈。表面上看起来,“放在自己的口袋里”与“放在别人日袋里”中的“放”是相同的概念。但仔细分析起来,小偷所说的“放”与前一个“放”的意义井不是相同的,他所说的触犯刑法的、可以被送进监狱的“放”指的是在别人的口袋里偷东西,而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放”。因此,看似很有道理的辩驳,其实只是一个诡辩而已。
12.5案例分析:混淆概念《思想犯罪和犯罪思想》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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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其女友不愿与他恋爱而毁了女友的容貌。在法庭辩沦中,公诉人分析王某的犯罪思想时指出,王某在日记中多次写到要用各种手段报复其女友,可见他早已萌发了犯罪思想。
王某的辩护律师马上辩护说:“公诉人不应把日记里的东西当作证据使用。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思想犯罪!\
公诉人也当即反驳:“我说的是犯罪思想,而不是思想犯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思想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不考虑它就无法弄清楚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也就难以确定其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我们怎能因废除思想犯罪而否定研究犯罪思想呢?”[逻辑问题l
辩护律师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参考结论】
辩护律师违反了同一律,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 【逻辑分析】
同律要求人们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同一,违反这一要求所犯的逻辑错误叫“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
在本案例中辩护律师把公诉人所说的犯罪思想误以为是思想犯罪,而加以反驳,的确是混淆了二者的含义。诚如公诉人所述,犯罪思想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力面。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概念表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故意是指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第二,主体的心理态度是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两者具有同时性和关联性。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第二个特征:主体的心理态度与实施犯罪行为需具有同时性和关联性,缺少了这一特征,就不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因此,不具有犯罪行为面仅仅是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存在于思想领域中的想法、意识等等,不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但只要其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转化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犯罪思想”与“思想犯罪”是有着原则性的区别的,本案的辩护律师棍淆了这两个概念,使自己陷人了被动的地步。
12.5案例分析:曲解概念《死刑和死缓》
【案情摘要】
被告人孟某,与刘某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孟某产生杀死刘某另嫁孔某的念头。某年2月12日晚,孟勾结孔一起到刘家杀害刘某。途中,孔某反悔不想去,经孟某劝说后又同意了到刘家后,孟某用手灯引照,孔用木棍将刘某打死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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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二人用绳子缠勒死者颈部,将尸体投入院内井中,并将沾有血迹的被褥等物点燃后逃跑。被告人孟某被捕时已怀孕4个月:在起诉前给她做了人工流产。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孟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孔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认为,孟某主动勾结孔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罪该处死但是刑法第1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即使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仍然属于怀孕的范畴。因此,对孟某不适用死刑,撤销了原判,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逻辑问题】
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逻辑错误? 【参考结论】
二审判决存在逻辑错误,曲解厂“死刑”和“死缓’这两个概念。 【逻辑分析】
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因为该判决曲解了“死刑”和“死缓”这两个概念,导致判决错误。根据刑法,“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仍然是死刑,在外延上,死缓与死刑是种属关系。死刑按其执行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条件下,才有适用死缓的可能、也就是说,死刑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在二审对孟某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不适用死刑,而其后又判决适用死缓这个死刑的种概念,导致判决的错误。所以,审判人员在作出司法判决时必须正确理解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严格避免判决中的逻辑错误。
12.6案例分析:矛盾律《自相矛盾 揭露的谎言》
【案情摘要】
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指控被告人捆绑其双手将其强奸,在法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证明被告人不是强奸而向被害人作了如下提问:
律师:“请被害人回答,你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就熟悉吗?” 被害人:“只见过一次面,谈不到熟悉。”
律师:“在被告人将你双手捆绑之前,你有没有打过或掐过被告人?”被害人:“没有,他身高马大,我怎么敢打他呢?”
律师:“这就怪了!那为什么被告人身上有一块紫色的斑痕和一块红色的斑痕呢?”
被害人连忙说:“那是他身上原来就长的胎记,不是我打的。” 律师:“你连他身上长的胎记都知道,你还说你对他不熟悉?” 被害人吞吞吐吐,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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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问题】
律师利用了什么逻辑规律来揭露被害人的谎言? 【参考结论】
律师利用了矛盾律揭露了被害人的谎言。 【逻辑分析】
逻辑中的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是真的。它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也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于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不应该承认它们都是真的。如果违反这一要求,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通常人们所说的“出尔反尔”,“前言不搭后语”,“自己打自己嘴巴”,都是自相矛盾的表现。
在本案例中,被害人一方面说她与被告人只见过、次面,根本不熟悉;另一方面当律师询问到被告身上红色和紫色的痕迹时,她却十分肯定地说是胎记,这充分说明她与被告人己经非常熟悉。熟悉与不熟悉这样两个论断是互相否定的,它们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但被害人却同时肯定了两个互相否定的论断,违反了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那么她的整个证词就是不可信的了。
12.7案例分析:排中律《阿里亚获得了自由》
【案情摘要】
在中世纪,某国制定了一条奇特的法律:犯人抓阄决生死。具体做法是,法官在宣判前把写有“生”和“死”的两张字条装入同一个瓶中,犯人当众从瓶中抽出一张字条,如果是“生”,当众释放;如果是“死”,即被处死,法官宣称,这是“神意裁判”。一个名叫阿里亚的人一直反对宗教,在他的鼓动下,许多人都对这种“神意裁判”表示反对,认为不公平:一些该死的恶棍得以逃生;一些无罪的人反而要死去。宗教裁判所早就想置阿里亚于死地,他们授意政府将阿里亚逮捕,又授意法官在两张纸条上都写下“死”宇,然后开庭审判阿里亚。
阿里亚是个很有声望的人,开审的那一天,法庭里座无虚席,人山人海,大家都想看看阿里亚如何与法庭斗争到最后。开审的铃声响过后,一切都按部就班,最后,首席法官宣布判决,当众把两张卷好的字条放入瓶中,让阿里亚去抓阉。法庭守刻沉静下来,有人幸灾乐祸,有人惴惴不安,所有的人都把目光盯在瓶口。阿里亚平静地走到瓶子前,伸出手指捏住一张字条。他既没有呈给法官,也没有当众打开,而是看也不看地放入口中,咽下肚去。法官们都大吃一惊:既然谁也不知道阿里亚抓到的是“生”还是“死”,那么,惟一的办法就是看瓶中的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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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条了。在群众的催促之下,首席法官只好拿出瓶中的字条,并当众打开―-“死”!“自由了!阿里亚!\
人们欢呼起来,并簇拥着阿里亚走出了法庭。
原来,在开庭之前,在众多的审判员中有一人是阿里亚的朋友,他偷偷地把这一置他于死地的消息告诉了阿里亚,让阿里亚白己去想办法。
阿里亚终于用智谋挫败了宗教裁判所的阴谋,死里逃生。 【逻辑问题】
阿里亚利用了什么逻辑规律挫败了宗教裁判所的阴谋? 【参考结论】
阿里亚利用了排中律挫败了宗教裁判所的阴谋? 【逻辑分析】
排中律是指任何一个思想不可能既不是真的又不是假的。也可以表述为,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可同假,必有一真。
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思维对象做出的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都否定。
在本案中,按照“神意裁判”的规定,法官在宣判前要把写有“生”和“死”的两张字条装人同一个瓶中,那么犯人只有这两种选择,要么生,要么死,“生”与“死”在此构成了对矛盾关系。阿里亚正是利用了这种关系,在法官们恶意计划的阴谋面前,镇定自若,把两个写有“死”的字条销毁了一个,那么法官只能从剩下的一个字条来推断阿里亚手中的判决。法官和阿里亚都是心知肚明的,瓶中剩下的字条一定是“死”,而在旁人看来,瓶中的是“死”,那么阿里亚手中的字条就一定不是“死”,根据排中律的要求,不是“死”,那就一定是与之相矛盾的“生”了。因此,肯定了阿里亚手中的字条不是“死”,就等于说阿里亚抽到的是“生”。阿里亚正是利用了这条逻辑的基本规律,使法庭在大庭广众之下违心地作出了判决,挫败了宗教裁判所的阴谋,解救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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