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0:34: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权力与权利
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
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条件区别 1、协议离婚的条件:一是要夫妻双方自愿;二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符合以上这两个条件,夫妻双方是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应该到民政局办理。
2、诉讼离婚的条件:一是夫妻一方有重婚或非法同居行为;二是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三是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四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五是夫妻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1、从时间方面考虑,诉讼离婚,一审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如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3个月,不论一审二审,如有特殊情况审限还可能被延长;协议离婚则比较简单,只要双方有关的材料齐全,最快的几分钟即可完成离婚手续。
2、从费用方面考虑率,有必要请律师的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而协议离婚只需要缴纳工本费9元钱。
3、从程序上考虑,诉讼离婚要经过审查、受理、送达、举证、开庭等程序,协议离婚相对简捷,避免了诉累。
4、从效力方面考虑,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和财产的内容更多的是需要双方自觉遵守履行,而离婚诉讼中,这一部分内容是法院以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加以确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一方拒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目的都是达到离婚的目的,对于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诉讼离婚比起协议离婚更加繁琐,不仅耗时而且费钱费尽力,所以相比较之下,协议离婚就比较简单快捷,但是如果双方离婚时,因为财产或者子女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等等问题无法解决,那么双方在离婚时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这样更加有利于维权和解决矛盾。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性质方面,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者撤销。 在内容方面,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再就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要约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作出希望与其合作的意思表示,并表明了合同订立的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做对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引诱,希望对方能主动发出要约,例如招商广告。
1.物权与债权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
1 概念: 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 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5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⑴概念
①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地役权,是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⑵区别
①产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②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张或者限制,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③对抗效力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而且是固定或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而地役权源自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公示之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④受到损害后救济请求不同。相邻关系遭受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这样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然纠纷不断,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⑴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对于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对于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例如因继承、法院判决、事实行为等发生的无权变动。 ⑵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⑶二者的关系:公示和公信相辅相成,从不同角度确保物权变动的顺利完成。公信以公示为基础,并在功能上加以补充,但两者在内容及功能上并不完全相同。第一,公示原则只提供给当事人消极的信赖,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的信赖。公信却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积极的信赖,即“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权的变动”的信赖。第二,公示原则的目的在于确认依公示方法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公示,不仅保护了交易当事人利益,也使第三人已知不动产产变动的情况,从而不再从事与该物有关的交易,这样也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公信的功能在于即使公示的内容是虚假的、有瑕疵的权利,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获得的权利仍然有效。第三,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