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共有物的处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23:29: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按份共有人转让自

己的个人份额、共有物的处分

【知识点】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1)内部转让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无偿转让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等条件

《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5.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知识点】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处分共有物(转让、抵押等)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首先应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才按《物权法》的规定。

【解释2】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则构成无权处分。

【知识点】共有物的处分

【例题·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

【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