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3:53: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起诉离婚的主要目的是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判定、同时还涉及到追究家暴,婚外情一方的法律责任等若干问题。专注离婚诉讼、有能多分财产夺取子女抚养权。今天武汉律师带大家了解一下子女抚养费的算法。 一、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内容 1、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5、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2、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二、离婚抚养费民事判决案例

原告:周某1,男,201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理人:彭某(周某1母亲),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周某2,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0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1的法定代理人彭某及委托代理人谌康、被告周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我母亲彭某与被告周某2在黄陂区人民法院达成离婚调解,我随母亲生活,被告周某2不予支付抚养费。随着我的教育生活开支日趋增加,且物价飞涨,根据目前的生活条件和水平,我母亲一人收入不足以负担我的日常开支,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如诉所求。

周某2辩称,离婚时已经调解过了,我不付抚养费,如果原告养不起,就变更抚养权;离婚后我也支付过抚养费的,我有转账记录,从2016年开始付抚养费,一直付到2018年4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周某1提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母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及原告母亲的身份情况;

2、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2014年02月28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周某1系周某2之子,周某2与周某1母亲彭某于2014年02月18日在黄陂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内容:彭某与周某2的未成年子女周某1由母亲彭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离婚后,随着生活教育开支增大,双方因抚养费问题协商未果而发生诉讼。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周某2作为孩子的父亲,应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负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周某2与周某1母亲彭某在离婚调解时未涉及子女抚养费,但周某1的母亲彭某与周某2离婚时在2014年,现已过去五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成本必然增加,现周某1起诉周某2,要求自起诉之日给付抚养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综合周某2收入及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酌情认定为每月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2019年10月起,由周某2在每月的1号前向周某1支付当月抚养费600元,直至周某1已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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