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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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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过程,保证试验数据完整、准确,结果可靠,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 实施临床试验,应保障试验动物福利、环境安全和人员安全,对试验动物的安全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实施临床试验,包括化学药品靶动物生物等效性试验等,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 兽药临床试验中涉及的各个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要求,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代表授权,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明确,并设置办公室等相应的管理部门,且具有实验动物管理/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各部门应职能明确,运转有序,配备与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办公设施。

第八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功能明确的实验室,能够满足检测和分析流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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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满足临床试验要求的动物试验设施、检测仪器设备、处置动物及产品的设备设施和储藏设施。

第十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包括临床试验实验室部分和动物试验部分,并符合相关试验设计技术要求规范。

第十一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负责试验合同的签署,样品的接收、设盲、揭盲,报告的编制、印刷,印章和资料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兽药临床试验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为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兽药临床试验经验并在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 (四)熟悉申请人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任命、指定试验项目试验者,支配、调配各项试验所需的设施设备;

(六)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和兽药培训。

第十三条 兽药临床试验项目试验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兽医、药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兽医、药学、生物等专业高级职称或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组织或参加过临床试验;

(三)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和兽药培训;

(四)能够指导和解决兽药临床试验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问题;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从事兽药临床试验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兽医、生物、药学、分析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临床试验的经历;

(三)参加过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和兽药培训;

(四)具有完整实施生物样品测试经历和实施样品分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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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熟练操作各项设备设施,熟练运用有关分析仪器和数据处理软件,熟练处理图谱操作及相关数据;

(六)熟悉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治突发临床事件。

第十五条 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农业部兽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试验者发生变更的,应向农业部兽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资格确认。

第三章 试验者

第十六条 试验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试验者应熟悉受试兽药的性质、作用、有效性及安全性,发现并掌握与该兽药有关的新信息,并负责临床试验进行期间试验用兽药的管理。

第十八条 试验者必须选择使用满足试验需要的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试验。

第十九条 试验者应经过兽药培训,试验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参加,包括实验室试验和动物试验。试验前应了解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以保证符合试验方案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试验者应确保有足够数量和符合试验方案的试验动物进行临床试验,负责对临床试验期间试验动物的管理或指导试验点有关人员对临床试验期间试验动物进行管理,并告知动物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记录对动物的照料及步骤、动物健康的变化,或明显的环境变化。

第二十一条 试验者在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其他动物试验场所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保证按方案规定负责完成临床试验。

第二十二条 试验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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