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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5:29: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8]9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9 【实施日期】2008.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

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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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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