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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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开展县(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测评

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部门】70604B2 【发布日期】2018.01.05 【实施日期】2018.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2018年第1号)

关于开展县(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测评的公告

县(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是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次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统一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标准,规范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确保三次调查各级数据库的顺利汇交和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决定开展县(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测评工作。现将测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 4

一、测评对象

本次软件测评对象包括用于三次调查县(市)级数据建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

二、测评依据

(一)《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使用指南》(GB/T 16260-2002); (二)《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评》(GB/T 17544-1998); (三)《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三次调查); (五)《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 (六)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三)至(六)项以测评工作组提供的参考资料为准,其他途径获取的类似资料不作为测评依据。 三、测评原则

本次测评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测评条件的软件开发单位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测评从三次调查数据生产、建库和成果管理的具体业务和实际需求出发,通过测试参评软件对三次调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和响应情况,对软件的功能、性能、结构以及文档资料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评定。测评结果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全国土地调查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测评方式与参测条件 (一)测评方式

采用统一的测评环境、测评标准和测评流程,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测评场地集中完成测评任务,测评专家遵循测评大纲(见附件1)和测评细则现场对结果进行评测,并根据测评结果形成推荐软件名单。 2 / 4

(二)参测条件

1.参评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参评引发的法人资格纠纷由参评单位自行解决。

2.参评软件应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经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参评单位对提供的参评软件版权负责,因参评引发的软件版权纠纷由参评单位自行解决。 3.不支持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测评。

4.参评软件应具有至少1个的县级以上成功应用案例。提供虚假案例的,一经核实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五、测评方法和程序

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人员组成测评工作组,负责测评的日常组织工作。具体的测评程序如下。 (一)测评申请

软件开发单位应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测评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测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测评受理

测评工作组对各单位送交的测评申请和测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测评条件和材料不合格的测评申请,不予受理。 (三)测评答疑

公告发布十日后,测评工作组择日组织通过测评资格审查的参评单位开展技术答疑,解答测评公告中技术疑问。 (四)测评实施

测评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测评专家组,根据测评大纲和测评细则,集中对被测评软件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经参评单位代表和测评专家共同签字确认,作为发布测评公告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