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重点总结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5:56: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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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重点总结(二)——抵押权

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通用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参照历年考情,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是各个地市独立发布公告的,每个地市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包括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不同地市的不同岗位考试内容一般不同,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又叫通用知识)为必考内容,所以请大家重点复习这方面的内容。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抵押权的取得

【导语】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抵押权的取得的相关内容和重要知识点,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归纳如下: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一)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

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签章。 (三)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的概念与功能: ⑴概念

抵押登记又称抵押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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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说,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 ⑵功能:

一是保障交易安全; 二是强化担保效力; 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 2、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⑴抵押权登记设立(绝对登记)

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我国强制性要求抵押登记的情况有: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登记)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交通运输工具;

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浮动抵押)。

注意:对于浮动抵押,即使经过抵押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以上是中公吉林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整理归纳的抵押权的取得的重要知识点,望同学们认真识记,科学备考!

吉林单位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抵押权的取得

【导语】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抵押权效力的相关内容和重要知识点,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归纳如下: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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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二)利息: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

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一)抵押财产的从物: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

①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

②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二)抵押财产的从权利

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如同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从属于需役地之地役权,应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另外,虽非本质上的从权利,但该权利如为抵押物存在所不可或缺时,为保全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也可扩充解释为属于从权利。

(三)抵押物的附合物:由于附合物与抵押物成为一体而不可分,如分离则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因此附合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