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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刘淑霞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1期
摘要:债务重组对于解决困难企业债务纠纷,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重新激发企业活力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有不少不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企业通过滥用重组准则操纵利润。因此,本文提出坚持以会计准则的原则为导向,主张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判定企业的债务重组条件,并加强信息披露和独立报告制度,以抑制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操纵利润的动机。
关键词: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财务困难;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029-01
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些上市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致使资金周转不畅,失去暂的偿债能力。通过债务豁免可以使企业摆脱困境,通过债务重组收益可以使企业改善业绩,因而债务重组会计具有使企业起死回生的功能。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引入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债务重组准则,但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类似的规定,“消除的或转让给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会融负债的一部分)的账面金额和所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包括转让的所有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所有负债,应当计入损益。”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债务重组中,报表性重组比例较大,有相当比例的重组企业把重组当作盈余管理的手段,通过虚假重组、粉饰财务报表,以达到特定目的。
一、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包括以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由于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债务重组收益,具有经济后果,于是,一些业绩欠佳(但并非条例重组定义)的上市公司就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很多ST公司都将债务重组当成了“摘星”的法宝。例如,2007年末,A股市场共有105家ST公司,其中只有28家成功扭亏。但是,在这28家公司里,有一半以上靠的是债务重组。从准则本身看,为了遏制债务重组滥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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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将债务重组限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范围内。但是,这两个概念的界定非常困难,从而诱发了不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企业滥用债务重组准则的动机。
(一)财务困难的界定问题
债务重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同意修改原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狭义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定义为: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显然,我国准则采纳了狭义的债务重组概念,即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而且是在债权人让步情况下的债务重组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债务人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一意图很明显,就是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操纵利润指标。具体而言,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时的债务重组属于捐赠会计问题,适用于其他会计准则;债权人未作让步,即债务未发生债务账面价值变动,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其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准则对“财务困难”定义为:“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应该讲,这一定义是比较清楚明白的,但是这一定义仍然属于描述性的,并且没有进一步给出明确的判断财务困难的标准,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并且给企业留下了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
(二)让步的确认问题
债务重组准则将债权人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另一个实质性要件。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给予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豁免;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 债务重组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要求债务人在界定“让步”时,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而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则以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而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债务人通过修改债务条件(债权人同意)进行债务重组,则重新确认的债务以其本金和利息的现值为计量基础,并进而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是,计量债务的公允价值涉及到折现率参数的选择问题,而折现率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样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也就是说,同样的债务重组,由于折现率选择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其中一个方案被债务重组准则所认可,而另一个则被排队在债务重组准则之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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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实施中问题的对策
债务重组是一种报表性的重组,它能够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改善企业的利润指标。因而,债务重组是企业财务运作的重要手段,而且还能为企业后续进行的资产重组、并购融资等活动作铺垫。长期以来,对于困难企业而言,债务重组在减少企业亏损、改善经营业绩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效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在发生经营亏损时也常常寻求债务重组的方式脱离困境,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并为下一步的资产重组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为公司扭亏或减亏提供可能。所以,一直以来,债务重组是与不少企业生存攸关的大事。但是,也要防止非困难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报表式重组,作为粉饰业绩的财务手段。目前,由于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原因,报表式的债务重组更多地发生于上市公司,并且成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的重要财务手段,使财务业绩指标达到保牌、配股等监管指标的要求。目前,上市公司中涉及金额大、关乎上市公司存亡的债务重组基本上都是与控股股东达成的,具有明显的关联交易色彩。以关联交易为特征的债务重组往往都不符合债务重组的实质要求,其主要表现是债务人尚具有偿债能力,债权人的让步是单方面的,不是着眼于自身利益的。
(一)取消指南对让步的量化规定,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由前述分析,应用指南中对债权人让步量化标准使实务操作者拘泥于准则规定之形式,忽略了债务重组让步之实质,排除了相当一部分实属债权人让步的具有债务重组实质的债务重组,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则,因此,坚持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精神,应取消应用指南对让步的量化规定。从实质上看,债务重组以解决企业债务呆滞和恶化,有效地盘活债务存量为目标,其结果应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获得双赢,债权人让步只是为了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以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所以,一揽子债务转换或债务大赦从实质上看,都不是债务重组;只有经营状况正常、负债过度、且暂时失去偿还能力的企业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才符合债务重组的实质要件;而那些经营正常、具有还债能力的企业被豁免的债务只能认定为捐赠收入,从而不能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1999年开始,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披露中引入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制度。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2004年,证监会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2007年2月,为配合会计准则的施行,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