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压力”与两岸关系和谐发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23:34: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作者 :  王鹤亭

摘要 两岸关系中的冲突或分歧或将长期存在于和平发展进程中,冲突本身所具有的整合性功能却可能使其成为两岸关系正向发展的积极力量。随着两岸民众、固体、政府间互动的深化,两岸多元化的社会逐步形成,相应的冲突或分歧也逐步增加,作用于两岸主体和社会的各种冲突或分歧的交错产生了“交叉压力”,而高度“交叉压力”有助于消解两岸分歧的两极化危机,两岸间多维的角色、组织、利益、认同联结,最终影响两岸主体的行为模式,作用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践,将两岸连缀为一个和谐的共同体。两岸关系由和平发展过渡到和谐发展,“交叉压力”是一种基本路径和作用机制。
关键词 两岸关系 交叉压力 和谐发展

当前,两岸关系走上和平发展的道路,两岸间过去单纯的功能性交流互动也逐渐过渡到较全面的制度化协商合作,两岸间不断发掘和发展共同利益,两岸关系和谐发展的物质基础逐渐坚实。但是共同利益并非合作、和谐的代名词,两岸“分歧中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利益中的冲突”将会长期并存。促进两岸共同利益,增强休戚与共的民族认同,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两岸关系的发展也并不能自动生成或保持和谐、均衡、稳定、一致和共识;相反,两岸间及台湾内部存在着分化、分歧、矛盾及冲突,包括统独矛盾、认同冲突、价值分歧、政党分歧、族群和省籍冲突等等,分歧领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这构成了两岸关系发展进程的另一个侧面。
“规范的”目标必须经由“实证的”过程才能达成,两岸关系如何能达致和谐发展的状态,冲突和分歧的处理是个不可回避的课题。两岸关系的正向发展,人们往往着眼于“共识”、“共同利益”等价值、规范和行动的“一致性”,这些固然重要,但也更应全面分析冲突的功能,发掘和利用冲突和分歧的正面力量,引导两岸关系中的冲突与分歧成为凝聚两岸、建构和谐的积极因素。

冲突和分歧的整合性功能

对于两岸关系进程中的冲突和分歧,可以从两种角度或路径去处理。第一种是立足于减少、消弭冲突或分歧的正向途径,大多数的研究和政策建议,多从“共识”、“均衡”、“一致”等概念出发,期待以文化、价值、规范和行动的“一致性”、“共同性”作为两岸互动和和平发展的动力和基础,最终形成一种“稳定”的同一状态,认为冲突只具有“负功能”,而把两岸关系中的冲突和分歧作为一种破坏性、分裂性的负面因素来应对,这是在追求和平发展乃至完全统一道路上的一个重要努力角度。强调由文化到社会到个体行动者的一致性达成统一的目标,经由同质性和互补性整合形成共识,注重对矛盾、分歧、冲突的协调等,都是从正面建构稳定均衡的两岸关系,在此不再专门加以详述。第二种则是立足于发掘和利用冲突的积极作用的反向途径,“将两岸的冲突视为常态,来加以重视,而不是将两岸冲突视为病态去逃避或应付”,正确认识和处理两岸政治、社会多样性带来的分歧,分析其内涵、成因和消解途径,使两岸关系中交叉分割的冲突或分歧成为凝聚两岸社会的积极力量、维持稳定的和平发展模式的调适因素,这是一个具有现实性、创造性与建设性的实践方向。因为一致性的追求往往是规范性和目标性的,往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达成,两岸关系更多地是要面对分歧、冲突丛生的现实,首要的问题是如何避免诸多分歧与冲突对和平发展的超负荷冲击,进而考虑如何化阻力为动力,利用冲突的力量来达致全局意义上的两岸关系发展目标。这需要借助于冲突理论的分析工具,并立足于两岸冲突实践来加以探讨。
西方传统的政治社会学认为,压力、紧张和冲突是一种分裂性的消极因素,是社会系统内的“病态形式”。但发端于马克思、兴盛于20世纪中后期社会学领域的冲突理论则开启了新的研究思路,揭示了社会冲突与政治稳定是辩证的动态关系,肯定了特定环境、条件和形式下的冲突对于整合社会将会产生整合性效果。从逻辑基础的角度看,冲突理论的出发点是复合异质性的社会构成,即由于历史和社会属性差异、经济发展和政治变迁等原因,社会单元在种族、民族、部门、阶层、政党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呈现出自主性、多元性和交叠性局面,各种跨边界的群体或亚群体不断涌现。基于这种社会结构形式,

一个社会成员因为可能同时归属多个群体或集团而具有多重的成员身份,社会人群大多隶属于相互迥异的组织结构中。同时,这种社会充斥着多样化的、不同领域的冲突类型,如种族或族群冲突、阶级冲突、政党冲突、宗教冲突、地域冲突、部门冲突、精英与大众的价值冲突等。这些冲突构成了各种相互排斥的“交叉冲突线”,并对社会结构沿着不同方向进行切割,从而使它们之间的冲突相互抵消。从理论上说“多重成员身份”从微观层次描绘了社会个体身份的多重性和迭合性,而“交叉冲突线”则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勾勒出因阶层、宗教、种族和政党等歧异而构成的社会张力及其折冲消解,在实践中也就形成了作用于个体和社会的“交叉压力”。从操作性的意义上看,如果一个社会在“多重成员身份”和“交叉冲突线”的交错上越丰富多样,对个体而言,他们因分属不同群体,其心理上的交叉压力往往导致其较温和的社会态度,多重身份具备了在社会中有各种联合的可能性,相对避免了某种分歧成为主导性的社会冲突,正如李普赛特所言,“多元的和政治上不一致的隶属关系、效忠和刺激因素,可以缓和政治选择中的情感和挑衅性”;同时,多种社会领域功能分化、互赖与联结,多重压力的相互牵引、彼此兼容,能够形成理性的冲突解决机制,使得冲突主体之间的利益和社会资源分配得到弹性的重整,从而最终保持了社会的自我调适和凝合。因此,“一定程度的不一致、内部分歧和外部争论,恰恰是与最终将群体联结在一起的因素有着有机的联系??在明显存在着社会各部分和各级划分的结构中,对抗所具有的积极整合作用就表现出来了”,在分化与功能性相互依赖的系统中,冲突变得缓和,可能提高系统的创新与创造力水平,在冲突极端化前释放敌意,提高问题意识与创造规范协议的意愿,加强协作联合。但是当社会成员所处的多重团体具有同质性或外延重叠性时,以及多种社会冲突的分裂线高度重合时,社会冲突的力量将不能交叉相融,而是相互加强,客观的社会差别,构成了各种政治势力的基础,政治分界将坚固地建立在社会分歧之上,各种冲突将形成“共振”,正如马克思所总结,当冲突中的人们逐渐两极分化,最初温和的冲突激烈化了,最终产生导致体系剧烈变迁的暴力冲突。
总体来看,一个多元社会内部存在冲突和分歧基本上是一种比较正常的现象,当然,两岸由于尚未完全统一,也使得两岸关系中存在的分歧与冲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影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乃至完全统一的冲突的处理,首先要避免社会成员的同质性身份重叠以及各种冲突的重合,而这一现象确实存在于台湾内部,统独冲突、省籍族群冲突、政党冲突、认同冲突等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如外省籍民众较高程度支持国民党,本省籍较倾向支持民进党,外省籍相较于本省籍更偏向“统一”,本省籍更倾向“独立”,外省籍民众较大比例倾向自己是“中国人”,本省籍更多倾向自己是“台湾人”,而且这些冲突的重合,往往在台 湾选举和两岸关系紧张的时候被刻意的彰显和建构。因此,两岸关系的和谐发展需要创造两岸各主体跨越多元团体和领域的“多重成员身份”,以及不同子系统间丰富的“交叉冲突线”,逐步消解两岸间和台湾内部界限分明的壁垒,构造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适度弹性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多重成员身份”间的角色冲突以及不同系统、功能互赖交错下的冲突,形成一种社会网络的“交叉压力”,成为建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的积极推动力。而这一点也在关于民众的族群认同、统独立场的研究中得到佐证,“自认为台湾人的选民处于低度社会网络交叉压力的比例较高;反之,自认为中国人者与‘既是台湾人亦是中国人’者处于高度社会网络交叉压力的比例较高,其中后者尤为明显。统独立场上,赞同台湾独立者处于低度社会网络交叉压力的比例较高;反之,认为两岸应该朝向统一者与主张维持现状者处于高度社会网络交叉压力的比例较高”。

多元主体的两岸异质化社会

两岸大多数民众虽然源自同一民族,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历史背景,并经由交流、合作及整合而再次逐步交融,但因两岸施行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使两岸内部发展出不同的社会意识、价值观、利益认知,甚至不同的族群、国家认同,两岸间及两岸内部也都将在长时期内存在与两岸关系相关的冲突和分歧。这就使得两岸社会具有多元异质性,两岸各相关行动者之间也很难形成一种覆盖全局的一致性或同一性。

先,个人作为最基本的本体单位,是多种角色的复合体,成为连接两岸间及各自内部政治与社会互动的原点,既是理论分析的基本着力点,又是建构两岸和平发展进程中最具本源性的主体。但两岸间乃至台湾内部,民众主体性的发挥却未必具有同一性和同等性,往往具有较高的歧异性,如在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及追求完全统一目标上,中国大陆人民具有高度的坚定性和同质性,而台湾民众内部则有着“认同”分歧和“统独矛盾”,大部分则倾向于模糊地“维持现状”;两岸个体民众在主体作用发挥方式和效能上也存在差别,中国大陆民众高度拥护党和中央政府的对台政策,而台湾民众则对于两岸事务具有较积极的政治参与和较强的政治功效感;此外,两岸不同的个人,如领导人、民意代表、政党领袖、党员、企业家、社会名流、一般民众等,他们的影响力并非是等同的。
其次,团体是两岸关系中较普遍、常见而有力的主体形式,两岸民众个体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团体虽然由个体的民众构成,但具有个人无法比拟的优势,而“有组织的少数能够一成不变地支配没有组织起来的多数”。在两岸尤其是台湾内部存在众多影响台湾政治社会生活和两岸关系的团体,如政党、族群、地方派系、职业团体等,“具有联系民众,上达当局的能力。团体需要的发展既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民众和阶层的需要,也能通过台湾的政治结构表现为一种政治力量”。尤其是两岸的政党,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集聚能力,包括争取民众支持、募款、制造议题、引导民意等,有着不同的组织结构和独特意识形态,是两岸关系中最有影响力的团体,中国大陆也曾经将“国共合作”作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式。但是很明显的,两岸间相应团体在利益诉求、利益综合、政策选择、资源整合和调配以及制度规范、角色建构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冲突性,它们在影响两岸关系进程以及限定个人的角色期待和行为模式上也是不同的,两岸间团体互动也必然存在诸多分歧与冲突。
第三,两岸政府间的歧异与矛盾是非常显著的。政府是最重要的主体和最主要的施动者,作为各自效力范围内的规则制定者和最大资源拥有者,承担着制定和执行一套两岸政策的责任,理应在一定领土上对人民行使约束性、稳定性的权威去推动和平发展。但两岸政府均无法建立同一宪政体系内覆盖全体中国人民的政治权威架构,而在主体性发挥上的不一致影响了统一性的两岸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更在方方面面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效能。(1)两岸政府的主体作用经历了由路径差异到方向性差异的过程。两岸在从早期的武装对峙到接触谈判的过程中,双方基本上维持了“一个中国”和统一目标的共识和默契,双方主体功能的差异在于统一路径和方式的差异,而在陈水扁执政后,两岸政府的主体作用则明显地进入了方向性差异阶段,台湾当局已不再有推动中国统一的政策或宣示。(2)两岸政府在对立情况下互信不足,放大了主体作用之间的矛盾。“正因双方执政当局欠缺互信与沟通,难以形成正面的心理基础,一方行为者的话语符号,即使是出于真实的善意,但另一方接受讯息时,亦每每容易趋向负面的思考与认知”,两岸都以最为“安全”的策略去推测对方的意图并决定自己的行动,基于“最坏的情况”判断采行相应政策行动,不求更好,但求最“保险”,往往缺乏创新和改善的空间,而且即使在两岸具有共同目标和利益的情况下,两岸政府往往把自己作为唯一的主体或强调自身的主体作用,并视对方为消极因素,常指责对方是阻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原因,互信不足造成了两者间的“二元对立”,无法形成主体作用的合力。(3)两岸政府的政治定位不明晰,影响了政府在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上的优先性。对于大陆方面来说,虽然“中华民国政府”不具有合法性,但却不能忽视其存在,台湾地区政府维持了“中央政府”的架构,并得到台湾地区人民的认可和支持,而短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难以得到台湾人民的认同和服从。两岸间缺乏政治定位共识,使得两岸政府在互动中可能首要的考虑是如何保护自身主体性和存在合法性,难以顾及两岸关系整体发展的优先性,尤其是在合法性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例如,“为了增强政权的合法性和对抗中共的能力,‘国家’采取了强调台湾主体性和本土性的政策,并且成功地形塑了社会的意见。民间所谓‘台湾优先’民意的形成,与其说是多元社会自然互动的结果,不如从政权本土化的实际需要及与大陆折冲的角度来观察”。这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