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3:32: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建设银行对账服务协议
甲方: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福建省 分行 福州城南 支行
为加强账户管理,维护银行及客户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核对银行账务的有关事宜,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纸式对账:乙方向甲方发送纸式对账单,回收纸式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 2.副本账页:银行记载的账务明细交易,用于客户逐笔勾对账务的载体。 3.对账回单:由客户确认后反馈给银行对账结果的载体。
4.对账截止期:银行与客户约定的对账日期,定期对账截止日包括月末日、季末日、半年末日、年末日;不定期对账截止日是指乙方根据随机对账要求确定的截止日期。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对账方式和对账频率。
1.甲乙双方同意在 年 月份起对甲方:
*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账户(账号:
共 个账户进行纸式对账。
35001880007049007996_ )
双方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作为纸式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在□划√,下同):
□委托送达:乙方委托邮局或速递公司将对账单发送甲方666的方式。邮局或速递公司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及变更,因邮局或速递公司原因造成的未正常送达,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将对账单交付邮局或速递公司后 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甲方。
□上门对账:乙方指派对账人员上门将对账单交给甲方的方式。双方另行签订《上门服务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客户自取: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由指定对账经办人员到乙方营业机构领取对账单的方式。 □自助设备对账
*2.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按照 □按月 □按季 □按半年 □按年 √按银行频率 进行账务核对。 银行频率是指当甲方账户达到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确定的对账单发送频率。
当甲方账户达到乙方规定的情况,且甲方选择的对账频率低于银行频率时,甲方应对乙方发送的对账单积极予以配合回收。
3.达到下列条件的账户为乙方规定的重点账户,应按季进行对账。 (1)季初余额在等值人民币八十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2)近一个季度内发生单笔等值人民币八十万元(含)以上收付的账户。 (3)季日均存款余额在等值人民币八十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4)提供上门服务(含上门收送款和上门取送单)客户的账户。 (5)经乙方认定的重点对账账户。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账户为乙方规定的非重点账户,划分为小额账户和小额账户以外的非重点账户。 小额账户是指季日均存款余额和单笔发生额在 1 万元(含)以下的账户,乙方除年末外,不再给甲方发送对账单。
小额账户以外的非重点账户按半年组织对账。
乙方负责在每年末办理一次全面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
5.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甲乙双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在定期对账的基础上,办理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的季末不再办理定期对账;同时,在甲方未反馈对账回单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上门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
*6.甲方反馈的纸式对账回单,应加盖(√预留印鉴 □单位公章 □财务专用章)并预留印模在乙方。
三、选择纸式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约定:
1.乙方在约定的对账截止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方式将对账单发送甲方。 2.甲方根据需要自行到乙方开户营业机构打印纸式副本账页。
2
3.采用客户自取方式对账的,甲方应在对账截止期后 10 日内到乙方开户营业机构领取对账单。 *甲方经办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 号码: 。 姓名: 身份证件: 号码: 。 姓名: 身份证件: 号码: 。 双方应约定,采用客户自取方式送达对账单的,如发现有未在约定期限内领取并反馈对账回单的,乙方有权从下一对账周期起改为委托送达或上门对账方式。
4.甲方应在收到纸式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并在对账单“相符”或“不相符”栏进行打勾。发现不符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不符款项。不管账务核对正确与否,甲方均应在对账截止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有预留印鉴或约定用章的对账回单送达乙方;甲方未按时领取或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如甲方在约定期限以外对该次对账的内容产生异议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均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服务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
5.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6.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的有效,如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对账联系人员,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到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错账处理
甲方对账中发现错账,应及时通知乙方核实,并作相应调整。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对方当事人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协议下的有关规定。
六、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七、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署补充协议或对本协议进行更改。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冲裁期间,本协议不受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但若争议是关于存款、借贷等非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则不包含在仲裁范围内。
九、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及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
2、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协议项下所有账户按相关规定全部正常销户。 十、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甲方确定 为对账联系人,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公盖) 乙方(公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