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新规解密】《非公监管问答之定向发行(二)》六问六答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1:07: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股转新规解密】《非公监管问答之定向发行(二)》六问六

本文作者: 专栏作家 大仁律师 编辑:A超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 2015年11月24日晚间(不得不佩服,股转公司都是披星戴月熬夜加班的好(da)同(ku)志(bi)),股转公司发布了新鲜滚烫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非公监管问答之定向发行(二)》”),大仁阅读了以后,不禁联想起了11月9日公司业务部发布的一则“窗口指导”通知,两则新规结合起来看,可以看到,在限制垫资开户、券商自查投资者账户合规性等措施相继推出之后,股转系统对新三板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有进一步严加把控的趋势,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持续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理念。下面先请读者阅读一下两条新规原文,接下来大仁将以问答的方式对新规中一些令人疑惑的地方给出自己的答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

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11月10日起增加对股票发行“股权代持”情形发表意见新规各主办券商: 自2015年11月10日起,报送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时,请在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中相应增加该审查要求。公司业务部2015年11月9日

以下内容为大仁以问答方式对新规进行的解读:1如何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是否属于持股平台? 根据《非公监管问答之定向发行(二)》,判断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是否属于持股平台的核心要素有两个: 一、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 二、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 因此,未来在新三板定增业务中判断持股平台可能要出以下几方面入手: (1)认购主体的设立时间,如果是在定增前突击设立的,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一般也不可能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基本可

以判定属于持股平台; (2)认购主体的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中多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之类的业务范围为主,那么需要审慎判断是否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设立”; (3)认购主体的的经营记录,从中介机构核查的角度,可以考虑要求有可能被认定为持股平台的认购主体提交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如果通过认购主体的财务报告看出认购主体基本上不产生经营性的现金流,也可以判断属于“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2是否可以通过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方式规避《非公监管问答之定向发行(二)》? 个别读者可能会想,既然股转公司限制持股平台参与定增,那我只要随便把持股平台备案成私募基金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5年11月2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可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各地的金融办有时候还会对名称中包含上述字样的企业附加额外的设立条件,因此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成本大大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