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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车 安全要求

JB 8516—1997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以及现行有关的矿山机械产品标准等。

本标准为机械行业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积良、郭 明、杨现利、黄立平。 本标准委托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0 引言

本标准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本标准所包括的危险范围,表明在本标准的范围中。 1 范围

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方面对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提出的限制。规定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所有的危险。它适用于GB/T 15706.1—1995中3.11规定的机器寿命期内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和液压绞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 11345—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25—91 机器和设备辐射噪声 操作者位置噪声测量的基本准则(工程级)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l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JB 1581—96 汽轮机、汽车发电机转子和主轴锻件 超声波探伤方法 JB 3277—91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液压站 JB 4263—86 交流传动矿井提升机 电控设备技术条件

JB/T 6754.1—93 直流传动矿井提升机电控设备 第一部分 机组电控设备

JB/T 6754.2—93 直流传动矿井提升机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 晶闸管电控设备

JB 8519一1997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盘形制动器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 3 危险一览表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在其寿命期间内,因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而在各阶段可能产生的危险见表1。

表1 危险一览表 序号 危 险 3.1 卷筒主要焊缝开焊,主轴内部存在缺陷 3.2 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 3.3 限速装置失灵,到达终端位置的速度超过规定值 3.4 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出现过卷现象 3.5 超载和欠电压运行 3.6 工作制动失效 3.7 安全制动力矩不足或安全制动失效 3.8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张力比值超过滑动极限,出现打滑现象 3.9 制动闸瓦设计摩擦系数不够,接触面积不足,过磨损严重 3.10 安全制动器空行程时间不能保证 3.11 块式闸拉杆有裂纹 3.12 液压站不能保证控制系统可靠 3.13 深度指示器有故障或失效 3.14 司机操纵台位置噪声过大 3.15 矿井设备安装处有过量的尘埃和爆炸性气体,不能满足防爆要求 3.16 制动盘两侧或制动轮上有降低摩擦系数的介质,如水、油等 3.17 油路系统渗漏油严重 3.18 监测和保护装置不齐全 3.19 部件或系统自动控制和联锁出现故障 3.20 钢丝绳安全系数不足 4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4.1 本标准安全技术原则与规范应符合GB/T 15706.2的规定。

4.2 提升装置的卷筒、摩擦轮、天轮、导向轮和导向辊等的最小直径,同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92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1的规定。

4.3 立井的天轮、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卷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同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之比,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93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2的规定。

4.4 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95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3的规定。

4.5 卷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挡绳板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96条或《冶台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4的规定。

4.6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减速度和最大速度,用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400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8的规定。

4.7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最大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401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8的规定。

4.8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402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9的规定。

4.9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应安装于无爆炸介质、环境温度为5~40℃的机房内或环境温度不高于28℃的硐室内。

4.10 司机操纵台位置处的噪声声压级不得大于85dB(A)。

4.11 卷筒、摩擦轮、闸盘或闸轮的主要焊缝应达到Ⅱ级焊缝要求,并消除焊接内应力。

4.12 主轴内部不允许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结疤和夹渣等缺陷。 4.13 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的调绳离合器在规定压力下操作灵活、可靠,油缸及管路不能有渗漏油现象。

4.14 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钢丝绳头固定在卷筒上,应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不能系在卷筒轴上。绳孔不能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能形成锐角。

4.15 每台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都应具备有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种功能,且彼此各处各自独立而可靠地实施。制动闸可共用一套闸瓦,也可分别配制,其操纵和控制机构应分开。

安全制动除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抱闸,并且在抱闸的同时断开电动机电源。

双卷筒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应分开,而且正常提升时能同步动作。在调绳时,活卷筒的闸瓦应处于安全制动状态,死卷筒的闸仍能正常操作。

4.16 在立井和30°以上的倾斜井巷中,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在制动状态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不能小于3;对质量模数小的绞车,上提重载安全制动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规定的限值,其比值可适当降低,但不能小于2。在调整卷筒旋转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闸盘或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卷筒所悬重量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17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

——安全制动闸所产生的安全制动力矩值,应满足不同负载(满载或空载)在各种运行(上提或下放重物)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减速时,张力比值不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且同时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不小于1.5 m/s2及重载提升减速度不大于5 m/s2;

——工作制动闸制动力矩不小于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的3倍; ——当一级制动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二级制动装置; ——宜选用平衡提升系统。

4.18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衬垫允许最大比压应达到2 MPa。钢丝绳与摩擦衬垫之间的许用摩擦系数不小于0.2,有条件时,宜采用0.25。

4.19 制动闸瓦同制动盘或制动轮的设计摩擦系数不小于0.4。 4.20 制动闸瓦同制动轮或制动盘接触面积: ——块式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80%; ——盘形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60%。 4.21 制动闸松闸时,闸瓦同闸轮或闸盘间隙: ——块式制动器平移式不大于2 mm,且上下相等; ——块式制动器角移式不大于2.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