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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及启示

2013年04月22日 11:25 来源:《软科学》2012年第6期 作者:何光辉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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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永葆活力、立于不败的法宝,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的源泉之一。但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方面有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国政府和中小企业借鉴。

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解决就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之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外延扩张难以支撑企业的有效发展,唯有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才是中小企业永葆活力、立于不败的法宝。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整个社会的创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了不少困难,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在立法保护、金融支持、税收优惠、技术援助、中介服务等方面,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国政府和中小企业借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地位及其特点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地位

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一个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资料统计,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中小企业完成的科技发展项目就占全国科技发展项目的55%;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约70%的科技创新也是由中小企业实现的。美国中小企业的人均创新发明是大企业的2倍。据了解,目前我国新产品中的80%是中小企业研发的,在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中中小企业占65%。[1]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多样性与广泛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更多接近于一般消费者的生产和生活,因而具有多样性与广泛性;(2)极具活力。据资料统计,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技术数量占全国的55%以上;(3)效率高,回报率高。从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回报来看,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具效率。据欧盟统计,中小企业科学研究的单位投入所产生的新产品是大企业的3.5陪;(4)依赖性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有赖于与外界机构密切合作与联系,同时也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与扶持。[2]

基于中小企业的社会地位及其特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作为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的源泉之一,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扶持。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

(一)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法律法规扶持

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是充满活力、成长最快的商业组织,在其技术创新发展过程中,国家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扶持

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政策性扶持。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其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也从法律上予以保证。美国历届政府制订了几十个维护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利益的法律。早在1953年专门颁布的《小企业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主要职能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援,保护中小企业的其他合法利益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就制定了20多部有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如1982年通过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在签订研究与发展合约时,中小企业必须有由法律规定的最低百分比。1983年,里根政府签署了以振兴研究开发型(风险型)中小企业为目的的“小企业创新规划”。该规划一直延续至今,它要求联邦政府的11个部委必须保证将其研究开发预算总额的2.5%投向中小企业,以资助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资助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尚处于创意阶段开发的可行性研究给予5万美元以内的扶持;另一种是对已进入实施阶段的开发研究给予5万美元以内的补助。在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特别注意通过法律手段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把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协调其与大企业的关系、鼓励技术创新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制定了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等30多部法律为中小企业服务。日本法律规定,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研究开发可获得低息贷款和设备投资减税。欧洲许多国家都制订了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比较完备的法律,2000年,欧洲议会还通过了《欧洲小企业宪章》,承诺保证小企业可以得到最好的研究成果和技术。此外,法国1999年颁布了“企业创新法”。发达国家的这些法律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保证各项具体措施得以落实。

(二)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金融扶持

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不明。多数中小企业规模小,科技含量较低、经营管理原始、负责多、积累少、抗风险能力低,资信程度也相对较低,大多金融机构不敢贸然贷款。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今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共同难题。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手段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有四种:一是直接贷款。以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为例,1991~2000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大约帮助43.5万个小企业获得了946亿元贷款。二是担保。通常由小企业管理局向商业银行为小企业贷款担保,最高担保额为50万元,如果贷款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90%的本金偿还债务。三是特别贷款。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供贷款。四是小企业管理局通过特许和资助私营小企业投资公司向从一般渠道难以得到投资支持的从事高风险行业的小企业提供投资和长期贷款。日本除了专门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等政府金融机构外,还在民间设有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如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众多而密集,全国共有2000多家,构成了官民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网络体系。日本政府建立并不断充实和完善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找不到担保的问题,使大约三分之一的中小企业在利用这一体系中收益。此外,日本还在建立中小企业经营安全网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实行特别贷款制度和中小企业破产对策贷款、创设支持风险企业发展的特别融资制度等。目前,一些国家正在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美国在股票市场上开辟的“第二板块”是NASDAQ股票市场,该股票市场专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直接融资聚道。美国和日本所采取的贷款担保形式和政府建立专门金融机构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面临的融资问题。

(三)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财政扶持

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发达国家都在财政上给予中小企业大力扶持。有的通过规定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有的通过制定创新计划项目或成立专门创新基金来扶持,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科研竞争力。美国政府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开发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美国的许多州政府把支持从事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政策,设立研究开发基金,联合产业界和教育、学

术部门创建“企业保育器(孵化器)”等。欧盟为促进从事高科技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设立了专门投资计划,资金总额从几千万到几十亿不等,欧盟投入4400万欧元,启动“进入信息社会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利用“信息高速公路”融入国际市场。法国国家扶持创新研究署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基金,规定凡是有创新能力、又面临资金困难的企业,都可以向其提出申请,由此可获得无息贷款。意大利专门设立了“技术创新特别滚动基金”为帮助中小企业筹措创新基金,专门为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提供帮助。其中,对中小企业的无偿补助占50%,其余的可以贷款。20世纪末,意大利政府向雇员在300人以下、技术设备不足115亿里拉的中小企业,以优惠的价格出售或出租数控自动化设备和电脑控制装置;英国向新建的高科技小产业公司提供企业启动资助等。

(四)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扶持

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特别需要政府税收方面的扶持。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有:美国对中小企业科技投资税进行长期减免;日本对进行技术投资已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税制方面采取优惠政策;英国对中小企业的科研和开发投入实行税收减免;德国规定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营业税。

(五)构建有效的产、学、研协作扶持体系

发达国家政府一般都很重视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或研究中心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经济发展的立体综合作用。美国制定了“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该计划通过联邦基金的运作,推动研究机构和小企业以项目方式直接合作。美国政府还成立了由36所高等商务院校参加的中小企业研究所,美国中小企业局在全国各地建立了950个小企业发展中心,这些中心大多设在高等学校内,对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和经营方面的指导。英国政府也是以项目为载体,促进大学与企业的合作,通过设立高校创新基金和科技创新园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意大利设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广中心等专门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向中小企业传播技术信息和技术知识,促进中小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和企业网络的发展等。瑞典政府在对高校改革的同时,在大学中建立了由政府、学校和社会企业三方代表组成的“工业联系办公室”,作为学校与企业界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许多大公司和企业联合会在确定本公司、本企业的科研任务或制定科研计划时都邀请高校参与协作,从而使高校与企业界优势互补。韩国鼓励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与中小企业一起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研究费用由国家直接提供三分之一,启动产、学、研的科研组合。到1998年,韩国政府已经投入数千万美元,推动了5500家中小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合作,来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此外,还实施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政策,鼓励大学教学和科研人员创办风险企业。目前韩国共有100多个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100多个风险投资基金,总金额达到2.5兆韩元。日本通过增设“新技术育成补助框架”[3]促进中小企业与政府系统研究机构及高等院校共同研究,设立知识产权中心,促进专利技术的流通。法国通过减少申请专利费用,促进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科研合作,形成“技术—资本联合”。我国可以借鉴上述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支持、市场化推进的促进产学研融合的成功模式。

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扶持对我国的启示

(一)为中小企业立法,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在尽管出台了如促进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等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但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应尽快完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体系,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创业条件和平等的市场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