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0:27: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湘西自治州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 耕地质量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
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有关规定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技术;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书面论证意见;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组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负责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二)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办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的意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
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四)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资金。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五)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
第五条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管理、论证和验收程序
(一)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田间排灌设施的建设、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新开耕地后续培肥等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能力建设。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则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3、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视情邀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遣专家加强监督和指导。
5、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耕地质量评定。
6、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验收。
(三)项目论证程序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选址、踏勘,并提供相关资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实地勘察结果和土样检测报告,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书面论证意见。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耕地质量验收程序
1、申请。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验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验收。 3、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评议,编写《耕地质量评定
报告》。
受理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第六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质量管理 (一)严格耕地质量占补平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进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按照质量相当的原则进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占用耕地质量要求的,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占补项目耕地质量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时出具的耕地质量验收报告评定的耕地等级为准。 (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
1、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工作。
3、鉴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成立鉴定专家组,制订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土样,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及有关检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