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7:06: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卧室之类,纯属私人领地,可以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是“商业服务网点”乃是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所以毫无疑义地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高规”7.6.2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商业服务网点仍然属于本条规定“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畴之内。的于服务网点系统
在执行7.6.1条和7.6.2条时注意:切忌将《商业服务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 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居住功能。
15.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火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答:不是啦!
理由:楼梯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0.2中对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要求,即: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5h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00h。
16. 问:根据“高规”第3.0.2条,表3.0.2中所列,楼梯间的墙用不燃烧体2.00h,而防火墙为不燃烧体3.00h。这样,楼梯间墙是否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答:楼梯间墙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理由:可能您把表3.0.2(参见表3.0.2)中所列的耐火极限规定为2.00h的楼梯间的墙误理解为“防火墙”了。其实,“防火墙”是有它特殊涵义的,只有耐火极限在3.00h及其以上的不燃烧体墙才能称之为防火墙。至于一般的承重或非承重墙体,也都有其一定的耐火极限,也就是说,都有其高低不等的防火功能。但是,并不一定都是“防火墙”。很显然:楼梯间墙当然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耐 火 等 级 (h) 一 级 二 级 构件名称 墙 防 火 墙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 3.00h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不燃烧体 2.00h 不燃烧体 2.00h 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1.00h 隔墙 房 间 隔 墙 不燃烧体 0.75h 不燃烧体 0.50h 柱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2.50h 梁 不燃烧体 2.00h 不燃烧体 1.50h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h 不燃烧体 1.00h 吊 顶 不燃烧体0.25h 难燃烧体 0.25h
17.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3.0.8.2条规定:“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对于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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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高度的计算,是应当从实际裙墙底即楼板面算起(如图1),还是可以把楼板及梁的高度与裙墙高度一并合计计算(如图2)?
图一 从楼板表面开始计算裙墙高度? 图二 梁、板、墙三者高度之合为0.80cm?
答:图二所标的 梁的垂度、楼板的厚度、不燃烧体墙的高度三者之合为0.80cm 是正确的。
理由:关于建筑幕墙的火灾特性,我国尚未作过相关实验研究。这部分内容的编写,主要是参考日本玻璃幕墙设计规范中有关防火部分的设计要求。该日本规范对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作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并附图示。“高规”修订组在1992年4月撰写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题报告汇编》中也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为了进一步开展玻璃幕墙的火灾传播实验研究,我国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高层建筑火灾实验塔上也已经专门安装了玻璃幕墙。以备不久的将来开展实验研究工作,为规范提供科学数据。
对于幕墙内的裙墙摆放位置,本“高规”不做具体规定,以便设计师们灵活运用(常见做法如图3—7所示)但是,必须要保证上、下楼层之间有0.80m以上高、耐火极限为1.00h的不燃烧体裙墙。
图3 图4 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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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图7
注:图中H=0.80m
18. 问:4.1.2.2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请问:
1).宽度不小于1.00m,是指沿甚麽方向?(我理解为与门洞宽度方向一致)。
2).我设计的弧形铝合金框架镶5mm厚采光玻璃,应该是满足“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的要求,是吗?
3). 直通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设在地下一层,其疏散门直对公共走廊,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
答1)“宽度不小于1.00m”,是指挑檐向室外沿水平方向挑出的长度。一般来讲,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类房间的门洞宽度都大于1.00m,所以将挑出长度称之为宽度更合理一些。另外,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在实际建筑中进行实比火灾试验时发现:挑檐对阻止纵向火灾蔓延作用非常突出,所以,在这类火灾危险性大的外墙出口部位设置挑檐是有科学依据的。
答2)你的设计既美观,又符合4.1.2.2条的基本要求,因为铝合金和玻璃都属不燃材料。但是,我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以实际安全为目的,建议你采用防火玻璃或耐火玻璃做挑檐——这是因为,普通石英玻璃并不防火。我们早在七十年代初就对普通玻璃门窗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了研究测试,在按标准火灾试验曲线升温的条件下,其耐火极限仅为2~6分钟。可以说遇火就炸,继而破碎穿火。这主要是由于普通石英玻璃在不同梯度温升条件下,α石英、β石英、γ石英相互转化急剧膨胀的结果。 答3)你说的这种情况不能算作直通安全出口。
根据“术语”第2.0.15条解释:安全出口(safty exit)是指“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你所提及的从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等房间的疏散门到走廊,并没有到达安全出口,而4.1.2.2条要求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看来,你所述及的这项工程设计违反了本条要求,建议重新调整方案。
19.问:消防控制室放在高层建筑的地下一层时,是否可利用塔式住宅的防烟楼梯作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答:不可以。
理由:所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是指从消防控制室内直接到达大楼外面,而非通过其它通道辗转(如,像您所说的先经过防烟楼梯间)才能到达室外。国内如此,国外亦然。这就是很多国家的高楼将消防控制室的门直接开在建筑外墙上的根本原因所在。正如“高规”4.1.4条条文解释的那样:“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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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隔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设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将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0.问: “高规”4.1.5条规定,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设置在四层以上时,应设自动报警和喷淋,请问,多大面积应设?是否不论大小?.
答:4.1.5条的本意是: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问: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网吧、迪吧、属于娱乐场所吗?
答:根据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根据这一解释,尽管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的范畴,但它并非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场所”。并且,固定的桌椅座位已经占据了很大空间,类似于快餐店或者茶厅,所以,不宜将其定性娱乐场所。但是,迪巴、网吧则明显属于娱乐场所,尤其是网友称之为“迷人忘我、神魂颠倒”的网吧,火灾教训惨痛。实践证明:必须严格要求。“高规”第4.1.5A款中,也明确将网吧列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2.问:“高规”第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现在设计中,有的平面,特别是南方的住宅建筑,体型很复杂,周边长很长,有些分不清哪一条是长边,(如王字形、E字形、井字形、蝶形、圆形、椭园形等等)对这些平面如何计算与界定?1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规定该条的本意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本条之所以要求“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 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消防车停靠后同时展开灭火救生等作业。可以想见,没有足够的作业面是不行的。诚然,制定本条之初,只是考虑传统的长方形建筑和继而出现的方形建筑,这一点,条文说明中亦可略见一斑。
然而,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形形色色的建筑平面层出不穷,实属所料不及。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掌握了基本理念,则比较容易对不同形式的平面相宜处理了。比如:您所提及的“井”字形平面,若为方“井”,可根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中一面;若为长“井”,则可视其利弊选一边而为之。至于蝶形、王形、E形、山 形乃至圆形、椭园形等等异型平面,则应至少以其周长之1/4(注意连续)为基数,择其利于灭火救生之方位而定(如图14-1、14-2、14-3、14-4)。
23. 问:裙房的定义很难把握,它与“跟高层建筑主楼相接,且防火间距不限的多层民用建筑”有什么明显的区别?。
答:区别在于二者之间是否结构构造相互独立还是从属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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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应该说,2.0.1条对“裙房”的定义是很明确的,即“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无论是中文“裙房”二字,还是英文“skirt building”词组,均很形象地表述出恰似主体建筑穿了裙子。既然是裙子就必然附属于“主人”。所以,裙房与零距离的独立建筑之区别就在于此,简言之:裙房的结构并不独立,它是与主体结构相连、并附属于主体建筑的。反之,如果是一幢独立结构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即使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为零,就像裙子摆放在主人身边而并未穿在身上,仍然不归主人所有。所以,仍应按“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规定执行。但应提起注意的是:这只是对结构独立的单、多层建筑本身的防火设计而言。其进深和高度的处理仍应遵从“高规”第4.1.7条 中对裙房的要求,即:“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这是因为,从消防车停靠作业面的需求来讲,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贴邻的结果与裙房是一致的。
24.问:消防车道的设置可否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消防车道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 1)消防车道的设置可以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但该城市道路应符合“高规”第4.3节中“消防车道”的各条规定。
2)是的,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不作要求。
25.问: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相对,这二幢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是从外廊的外缘计算,还是可以从外廊的内缘(即墙边)计算?有人认为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又是敞开的,可以从外廊内侧面计算,这样做行不行?
答:行。
理由:根据“高规”4.2.1条规定中的表4.1.2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这一点和“建规”也是完全一致的。既然您所说的外廊或阳台、露台本身不是可燃物,当然可以从外廊内侧墙面计算防火间距。
26.问: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封闭阳台时,防火间距是从封闭阳台算起还是从外墙算起?
答:从封闭阳台外沿算起。 理由:
27.问: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何控制?第4.2.1条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深圳高层住宅一层一般作4~6m高架空层,内院绿化活动场地下作半地下车库,车库四周可开窗,有外窗的车库与架空层间的距离应如何控制?
答: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应按“高规”4.2.节中有关条文执行。 理由:对于高层建筑来讲,防火间距是对两幢建筑的整体而言。仅底层架空,对执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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