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精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9 16:42: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健康水平。 2、目标任务。

从2019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起以县区为中心、乡镇为枢纽、村为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有地方看病、有人看病、看得起病的问题,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疫情在县级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管理3、充分发挥县区卫生机构中心作用。

政府举办的县区卫生机构是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中心。

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县(区)医院、县(区)中医院和县(区)妇幼保健院医疗部分的大修大购、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给予定项补助,对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区)卫生监督所和县(区妇幼保健院的保健部分的业务经费由县区财政给予全额拨款。

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功能,切实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4、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统一由县区人民政府举办,县区卫生局管理,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制管理,建立按劳取酬、奖惩分明的分配和激励机制。

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5、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

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常见病诊治等工作。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个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办,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设点办。

要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6、认真组织实施中、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力争到2019年基本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任务。

乡镇卫生院建设国债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经费,由省级承担,前期费用由县区政府解决。

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每建成一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奖励2万元,一般卫生院奖励1万元。

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7、完善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设备装备。

根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功能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从2019年起,省上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置基本医疗设备,按每个中心卫生院平均25万元、一般卫生院平均10万元的标准配置,力争到2019年使所有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基本达到国家要求。

同时,三年内基本完成全市村卫生室设备装备,省上按国贫县每村3000元、省贫县每村2000元的标准补助。

市上对平利、石泉两个省贫县差额部分,按每村10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到位。

四、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8、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和工作经

费。

从2019年5月1日起,县区级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

对其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单位负担的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等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逐步增加,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正常运转。 9、实行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一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劳务补助。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村,每人每月补助120元,由省上承担,其他每人每月补助60元,省上承担50%,县区承担50%。 10、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养。

卫生、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十一五”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高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乡、村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力争“十一五”末,每个乡镇卫生院有一名医学本科毕业生,乡村医生达到助理执业医师资质,在职人员培训覆盖达到100%。

11、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

继续坚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 严格执行县级医疗单位医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