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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7:54: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最高院公报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立即消灭(有

答案 3个案例)法客帝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延伸阅读:??最高法院: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系统梳理6个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最高额抵押也可以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要注意!是有前提条件的)??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点击→ 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与强制执行有关的458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阅读提示:我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我们将陆续推出的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企业家、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延伸??最高法院:抵押预告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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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2009年8月11日,王军与李睿签订协议书,约定王军从李睿处借款50万元,期限自2009 年 8月11日至2009 年 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军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李睿处。同日,从李睿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户转款49.72万元。王军向李睿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睿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二、2009年 8月12日,王军和李睿在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办理了关于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09 年 9月2日,李睿被登记为上述房屋的他项权利人,取得A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其上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军,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三、后李睿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王军主张债权及抵押权。王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睿协助王军办理注销通州区A

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四、李睿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本案中抵押权人李睿的败诉原因在于其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内向抵押人王军主张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此处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内涵,存在不同理解。有法院认为,应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其理解为抵押权人的“胜诉权消灭”,而非抵押权本身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应予准许。但也有观点认为,应理解为抵押权的权利本体消灭,即只要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本身就因期间的经过而灭失。本案的两审法院均采纳了第二种裁判观点。其中二审法院更是从诉讼时效、抵押权、权利分类三个角度充分论证了这一观点。结合本案的实际,李睿作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权消灭,即应配合抵押人注销抵押登记。李睿因此败诉。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体现之一即为效力上的从属性。具体而言,主债权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由于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