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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

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2012]111号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14 【实施日期】2012.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

(东府〔201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4日

东方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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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重点项目的推进服务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12〕94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章 实施范围 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范围:从项目立项到项目

开工前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项目审批事项。一是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列入省重点的项目。二是凡列入市发改委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经市人大会议讨论通过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人大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三是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个别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如农产品加工及重要民生项目,经市主要领导批准也可列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由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的联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联审办由市政务中心、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务局、公安消防局、商务局、工信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等13个部门组成。

第三条 联审办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熟悉项目审批且充分授权的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市政务中心主任担任。 2 / 3

第四条 联审办设在市政务中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联审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确定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列出需报批事项及所需材料,以书面的形式告知项目申请人,即“一次性告知”。

(二)负责协调各项目审批负责人,全程监督各审批部门的审批,采取预警督办。 (三)安排专人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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