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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作者:张澜 张云崎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年第09期

[提要]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我国农村养老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农村养老问题是关系到数亿中国农村老龄人口的重大问题,也是党和政府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既是尊重历史,积极面对现实的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首先对养老模式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我国现有的农村养老模式分种类进行分析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农村;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4月2日 一、概念界定

陈赛权(2002)认为,当前关于农村养老模式的研究虽然不少,然而却未能在农村养老模式概念上达成一致意见。宋健(2006)认为,养老模式是从古至今沿用,流传并通过种种途径固定下来的养老样板,是事物的标准样式。公维才(2007)主张根据养老的经济提供主体,界定养老模式的概念。他认为,“养老模式是指由谁提供养老支持,即由谁负责养老的经济责任”。

养老模式不同于养老方式,它是社会、经济思想、环境、群体、民族等诸因素整合的产物,代表了对养老问题的整体思维。如果把养老模式看成是整体,养老方式就是局部,养老模式包括了养老方式,也制约着养老方式。

根据穆光宗(2000)的描述,可以知道,养老模式的本质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养老模式体现的是一种文化模式。“特殊的文化模式是指各民族或国家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体系,它是由各种文化特质、文化集丛有机结合而构成的一个有特色的文化体系。”第二,养老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养老的方式可以不断的变化,从而养老模式也得到不断的丰富。在不断丰富的过程中养老模式得以持续和稳定。养老模式的稳定性,实际上是与它作为文化体系分不开的。文化社会学家司马云杰认为,稳定是文化模式的特征之一。同时,养老模式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文化、代际关系等诸多因素合力的结果。因而,具有可持续性。

二、农村养老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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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2000年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停止。进入21世纪,农村人口老年化和纯农户的减少以及农村城市化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村养老模式的重新构建成为配合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养老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整体,单单一种方式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在养老模式的选择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王国军(2002)提出了“三维”模式,即由基本保障、补充保障、附加保障三者共同构建的体系。其中,基本保障覆盖全国,费用来自从全民征收的社会保障税;补充保障由省级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担;附加保障以商业性保障为主,其特点是“就地起步,由低到高,多层次,多弹性”。

王亚柯、杨震林(2003)主张“内敛式”的养老模式,主张沿着“个人-家庭-社区-政府”的由内向外的养老层次,逐层满足农民养老需求,并指出了这种模式的两大优点:一是每个层次的养老资源都能够得到充分满足,二是减轻了作为第四层次的政府的养老压力。阳义南(2004)赞同这种模式。

邓大松、刘昌平(2007)主张“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的养老模式。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针对贫困线以下的特困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公共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的形式,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强制纳入;个人养老储蓄,则是为经济有余力,有更高保障需求的农村居民提供的补充模式。

实际上,我国的农村养老模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由下面的表格可以呈现出来。(表1)

其实根据上述可以知道,将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

(一)家庭养老。穆光宗先生的两本专著《家庭养老制度的传统与变革—基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一项比较研究》、《挑战孤独·空巢家庭》对家庭养老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陈功在《我国养老方式研究》一书中,利用人类学和历史研究资料,考察了老年人养老方式的历史发展变化过程。姚远的《对家庭养老概念的再认识》把家庭养老概念分为家庭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方式两个层次进行讨论。汤华在《家庭养老,还能走多远》一文中指出,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严峻的考验。田雪原的《“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农村养老保障改革思路》认为需要维护以家庭养老为主的非正规群体行为养老保障体系,同时要稳步推进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障改革。周跃锋,刘敏(2010)认为: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养老。其本质就是由家庭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和服务照料的一种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就形式来看,家庭养老的特点就是子女养老。目前这种养老模式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这种养老模式面临很大的挑战。郭珂(2005)认为家庭养老模式虽然面临社会进步、孝道的淡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等因素的冲击,但家庭养老保障模式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一种主动选择。家庭养老模式应当和各种养老模式共同发挥保障作用。肖振禹认为,从养老经济来源上看,家庭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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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甚至强化了生产功能,构成了主干家庭的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家庭仍然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场所。从法律和道德观念上看,根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1990年调查,目前我国以家庭为主体的养老模式在道德和法律规范内是良性发展的。程勇和贺常梅也认为,家庭成员毕竟是奉养照顾老年人的主要责任者,以亲友为主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本身就是老人社区照顾的主要资源,因此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在相当长时期内是不容怀疑和动摇的。张仕平认为,家庭养老是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的主要方式,起着主渠道作用。这种现状肇因于道义责任的约束,法律规范的强制,社会保障替代水平低下,以及老年人口与家庭的经济互动。孙学士认为,为了强化家庭养老,社会应将支助家庭养老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建立支助家庭养老的激励机制,发展支助家庭养老的社区老年人生活服务业,普及家庭养老的保健常识和扶助技术,努力构建家庭养老的保障环境,建立老年人才市场等。张恺悌认为,老年人的需求和家庭照料所能解决部分之间的差距,应是社会化服务所应努力的方向,但是加大社会化服务力度,并不意味着将老年人从家庭推向社会,恰恰相反,我们应该通过社会化服务方式,帮助家庭解决高龄有病老年人的照料困难,以维护当前的家庭养老功能。

(二)社会养老。曾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一体工程—计生系统面临的历史性机遇》和赵殿国的《应当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农村计划生育角度出发,提出在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彭希哲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一文中通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积累的文献和经验分析。总结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问题,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刘孟芳说,我国于1991年在一些地方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下一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资金的筹措原则是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而不给予补贴。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筹措、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到2000年除了经济发达的地区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停止在农村的运行。熊巍俊认为,社会养老的居住方式有养老院、敬老院、老人公寓、老人福利中心、扶老所等形式,它的特征是集中养老。王家春则认为,就我国养老模式的现状看,呈现出多种模式并举,其主流正处在以家庭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过渡阶段。

(三)自我养老。李若建先生在《不同职业背景老年人生活及养老模式的选作》一文中分析指出,农民自我养老的程度较高,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程度低,必须通过自我劳动获取生存资料;二是农民拥有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容易实现自我养老。姚远先生在《变化中的老年人养老方式选择》一文中指出,现代的老人与传统的老人生活方式、精神状态都有质地区别,老人对养老方式地选择上自主性更强。穆光宗先生在《建立代际互助体系走出传统养老困境》一文中提倡通过“劳务储蓄”实现老人自我养老。由于家庭和社会这两大养老支撑体系都不太尽人意,因此,自我养老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叶文振提出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个人化和养老资源管理方式社会化的养老模式,认为今后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不宜再坚持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而应该提倡由劳动者自我承担或个人创造的原则,逐步加大劳动者年轻时的养老积累在自己保障基金中的比重。同时要强化和完善对个人养老资源的社会化管理。徐勤等人最近则提出了老龄化社会提倡老年人自立的观点。陈赛权认为,养老靠自己模式的实现方式是养老资源的自我积累制。就是说,为了将来能够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