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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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

通知(2004修订)

【法规类别】涉外统计

【发文字号】商合发[2004]645号

【失效依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6修

改)[失效]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4.12.17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4〕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检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印发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该制度实施两年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展顺利,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投资洽谈会期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发布了《2003年对外直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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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在借鉴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对原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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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并以控制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第五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一、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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