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浅析基层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10:10: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基层反映:浅析基层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及建议

今天,好的xx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 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随着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案件数量增多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而基层法院案件增长数量尤其突出。20XX年司法改革的全面完成,相对于将会长期保持基本不变的审判力量来说,案件涨幅呈“爆炸势”增长,对法院工作也是一个挑战。实现公正与效率是案件审理要求终极目标,但各基层法院目前就民事审判中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一、送达难的问题

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送达对法院案件能否高效审理有着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进行了明确规定。文书送达除了直接送达外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虽然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包含几种,但是就现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也存在不够灵活、程序过于严格、客观上不能认证当事

人身份的问题,这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的存在,最终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 直接送达。近几年经济下行,当事人外出务工增多,流动性增大,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准确地址,刻意躲避法院的送达,就造成了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这就需要识别谁是可以签收的对象,如果识别错误亦会导致程序上存在问题,所以往往基层法院在送达相关文书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亦或是无法送达。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一种是需要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一种是需要其他法院的配合。两种送达方式都需要对方的配合,如果对方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都将送达失败。

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视为送达的期限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至少需要两次送达,从而直接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当事人,这就造成了直接的负担。最后收效甚微。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刊登案件信息,当事人能够看到案件信息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客观的导致了被告根本不知道已经被起诉,更不

存在应诉。

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以及提供不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变长或者无法送达进而转入公告送达。目前的邮件通常由他人代签后转交给当事人,这就导致实际的举证期限不够,也为将来案件审理、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

电子送达。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法律规定必须先由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后才可以使用。当事人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准确的电子信息也会导致无法送达。

二、各地法律适用尺度标准不一,法官司法水平不高 民事审判中,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民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不同,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认同,进而上诉或者上访。目前民事审判中主要是集中在侵权类型的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自费药是否扣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等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会让当事人觉得法院不公正,存在关系案、人情案,继而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