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12:21: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四条规定内容是一致的。这里的依据是指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拟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五)审前调查是否编写审计日记和“逐日”编写审计日记的问题

实行审计日记制度,是我国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上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办法》规定,审前调查主要是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人员进行审前调查时应当编写审前调查记录,现在通行的都不编写审计日记。审前调查是为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服务的。编制了审计方案(特别是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才能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正式实施审计。 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编写审计日记(我问了一下周总和孟科长,他们介绍省厅和审计署就是这样做的)。且要“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即每天都要记录当天的审计工作情况。一些审计事项可能持续几天,其间审计判断和结论可能也要持续几天,但也要逐日记录下来,作为控制质量的重要依据。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当日来不及记录,才可能第二天补记前一天的工作情况。

(这里说点审计日记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和讨论。现在审计日记的记录时间仅限于现场审计阶段,我个人认为这与《办法》的规定不符。《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计日记是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书面记录。《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第四条规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记录。一个审计项目实施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现场审计阶段、报告阶段。因此,我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从一个审计项目立项以后,参加该项目的审计人员从发出审计通知书开始就应该记录审计日记,即从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开始,经过审前调查、编制实施方案,现场审计,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起草修改审计报告,直到该项目发布(送达)审计报告的全过程,都要记录审计日记。对此,只有现场审计阶段才记日记,其他时间不记日记。我认为这种做法这明显不符合《办法》和《准则》的规定精神。一个审计人员参加其中的一项工作,就要记录这项工作的日记。我这里说的纯属个人看法,不是对审计日记质量控制办法的解释)。

(六)《办法》试行后,《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问题,它与《审计决定书》不同的问题。

《办法》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建议书》,分别由《审计报告》和《移送处理书》取而代之。但6号令并没有取

消审计署1号令即《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规定的《审计处罚决定书》,所以审计处罚决定书仍然适用。《审计处罚决定书》与《审计决定书》的主要不同是:

第一,违反的法律不同。《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1号令即《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如,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此时应适用《审计处罚决定书》。而《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而给予的处理、处罚。

我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的情况,所以没有出具过《审计处罚决定书》。但《审计处罚决定书》文本我们也要制作,防止出现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的情况。

第二,适用时间不同。《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送达审计通知书后的任何时间,而《审计决定书》只适用于审计结束后。

第三,内容不同。《审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只能是处罚,没有处理的有关内容。而《审计决定书》的内容可以是处理、处罚。

第四,与《审计报告》的关系不同。《审计处罚决定书》与《审计报告》没有关系,审计机关不管是否出具《审计报告》都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出具《审计处罚决定书》。而《审计决定书》与《审计报告》关系密切,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才出具《审计决定书》,如果对被审计单位没有处理、处罚,则无需出具《审计决定书》,只出具《审计报告》即可。

(七)《审计报告》的落款日期的问题。

这里要明确一下不是审计结束日。审计组草拟的《审计报告》的落款日期为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审计机关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的落款日期为审计机关领导签发日。即领导对《审计报告》的签发日即为审计报告的落款日。 最后强调审计项目质量的执法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而言,法不禁止,就可以作为;对审计机关来说,法无规定不能审计,我们必须依法审计,我们的一切行为必须在《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轨道上运行,以提高我们的审计项目的质量。我们相信经过今年一年的全体淮北审计人的努力,我们的审计项目质量一定会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一定会有一个前所未有的提升。在这里我们借用毛主席在开国大典说过的一句话:“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及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撰写审计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机关根据规定的程序,就审计通知书标明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对于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报告准则和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等法规作了原则规定和要求。但在具体撰写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审计人员所撰写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差别较大。特别是按照国家审计要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要求,对审计报告的内容也应有新的变化,有更高的要求。审计报告写得好不好、到不到位,充分反映一个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充分反映是否具备复核型人才的要求。笔者根据多年审计工作实践,对撰写审计报告应注意的事项提出一些看法。 一、关于审计报告的封面

审计报告的封面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封面的格式要符合审计署的统一要求,包括字体、大小、上下左右留边尺寸等。二是项目名称要规范,具体列举如下:(1)预算执行审计:20XX年度预算执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