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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卫医发〔2010〕52号
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
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做好落实。
一、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结合市卫生局对血液透析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市卫生局将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对全地区内的血液透析医疗单位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继续执业,并给予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至2010年8月31日仍不能达到
要求的医疗机构,要予以关闭。
三、对于设置血液透析机器数量达不到标准的医疗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方可执业登记。
联系人:白静 电话: 62049376
邮箱: baijing200292@sina.com
附件: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血液透析 执业登记 通知
抄送:吉林省卫生厅,吉林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吉林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吉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5月4日印发 校对:白静 份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