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0:35: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2011修订)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修改依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修订)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1.11.30 【实施日期】2011.11.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2011年11月30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公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1 / 2
二、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还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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