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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公司法》、《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所属企业都必须依法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处、工程项目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企业各级工会委员会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的报告;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每年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情况报告。对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建议给予处分或免去领导职务。民主评议和测评的结果报上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和工会。
四、民主选举权。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等。 五、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有较高政治觉悟,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职工代表按分配的名额、构成比例的要求,由所在单位(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当选。
条件成熟的单位,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当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构成。
股份公司职代会,正副职负责人及所属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5%。
集团公司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30%以上;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0%;领导人员代表(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企业党政正职)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 集团公司及相当于这一级单位所属子(分)公司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一线生产、管理人员代表应占35%以上;一般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5%;领导人员代表(领导班子成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职工代表中,先进模范、青年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在册职工总数确定。 职工在100—500人的单位,代表为30—50人; 职工在501—1000人的单位,代表为40—80人; 职工在1001—5000人的单位,代表为70—150人; 职工在5001—10000人的单位,代表为100—180人; 职工在10001—100000人的单位,代表为120—200人; 职工超过100,000人的单位,代表为200—300人。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职工大会,也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职工代表按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代表团(组)长一般应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首推人选。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四、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辞去代表身份。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评议、监督。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选举单位职工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本单位职工代表有权进行撤换。撤换职工代表,由选举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撤换上一级职工代表,应经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 职工代表调出选举单位或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入学、长病、离岗等,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条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 对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三年或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要在企业工作会议之前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企业领导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会议内容扩大非职工代表旁听会议。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不具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中的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比例应在40%以上。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或相当于这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其所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
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与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理、安全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小组)。其主要工作是: 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具有一定专长和管理经验的非职工代表。人选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