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刑诉必背考点超全面超详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5:47: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7年刑诉法必背考点(史上最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宣告无罪)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宣告无罪)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管辖

2.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省检) ?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

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 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3. 亲告、轻微、公转自 ?法院自诉案件:亲告罪、故家信、婚弃劣,知三年,公转自。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 侮诽暴虐侵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5.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安检察院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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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谁给谁: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主罪原则:主罪属于该机关,则由该侦查机关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6. 危恐无死没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7.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可以移送:重复新指导。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①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②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③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8. 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 ?指定管辖情形:

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9. 哪里抓到哪里管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 10. 两境和老家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11. 一进一出和老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12.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章

回避

13、回避:当法近辩。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的决定主体: 法 院: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 安: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14、请辩护人:当法诉辩。 辩护人相对禁止:现陪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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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同当事人核实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录音录像),侦查阶段不可查阅和核实证据。

会见通讯权:会见在押、被监居的人不需经许可,会见凭三证,48小时内要见到。?辩护律师会见需要经许可的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见不被监听,但会被监视,不得附条件。带翻译先申请。 辩护人调查取证权:亲自收集或申请法检收集。向控方证人或被害人及近亲属收集需过两关,辩方证人需过一关。

①侦查终结前,②法检批捕期,③死刑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①审查起诉,②二审决定不开庭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当法近辩可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辩、诉认为公检法阻碍其权利行使的,可向同级或上级检申诉控告。 重大程序问题应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15、辩护人义务

辩护人收集犯嫌不在场、不够大、不负责的证据应及时告知侦查机关。 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但涉及危、公、身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人涉嫌犯罪,同案侦查机关应回避,由上级指定或上级侦办。并在采取强制措施后48小时内通知律所或律协。

犯嫌、被告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在押的,近亲属可委托。委托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 16、辩护种类

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

委托辩护:公诉:讯问或强制,自诉:随时。

援助辩护:应当指定的: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可以指定的:重、抗、不构罪。 ?强制法援辩护: ①盲、聋、哑;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诉讼时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④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援助辩护被拒绝的:①拒绝自行委托,不需要理由,一次机会。②拒绝指派的,需要理由,两次机会。

第七章 刑事证据

1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范围

(一)、犯嫌、被的供述:刑讯逼供(肉刑、变相肉刑、肉体或精神本人及近亲属)。不包含诱供。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通过暴力、威胁获取的。

(三)、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公正,不能补正和做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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