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3:43: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诉移送书; (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5)上诉书(正副本);
(6)答辩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7)阅卷笔录; (8)询问笔录;
(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0)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 (11)撤诉书; (12)准备庭笔录;
(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4)审判庭笔录(辩护词、代理词); (15)司法建议书; (16)评议笔录;
(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19)宣判笔录; (20)送达回证; (21)备考表; (22)卷底。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序号 责任者 文号 题 名 日期 页数 备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海民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市××镇××
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上诉人杜××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以上事实有该村村委会提供的书面证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杜××使用经重新划定的宅基地是有合法根据的,一审判决认定杜××未经批准擅自砌墙属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杜××拆除院墙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韩××以杜××侵犯了他对走道使用权为由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判决; 二、驳回韩××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有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 审判员甘×× 审判员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8年6月10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