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8 11:39: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 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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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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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

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这种激励机制适用于狱内所有罪犯,营造了一种公平公正的教育改造环境,许多罪犯通过对自己改造行为的计划和安排,就可以预期能够获得的考核积分、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和刑事奖励,甚至可以据此预计服刑期间可以获得的减刑次数和减刑幅度。减刑奖励实际上已经成为监狱激励罪犯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通过这种激励机制,监狱可以引导绝大部分罪犯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劳动改造,并据此有效地塑造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使罪犯行为养成符合监狱管理者的期望。罪犯出狱后,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将会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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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常社会生活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狱内养成的行为习惯也会一定程度上对罪犯的未来社会行为方式产生积极地影响。这种激励机制所塑造的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对维持良好的狱内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秩序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而为监狱的持续稳定安全打下良好基础。我们河南省第三监狱实现连续十七年无监管重大事故,刑满获释人员绝大部分都能走上正途,成为有益于社会和家庭的守法公民,部分获释人员学有所长或者已经取得突出成就。

按照这种激励机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或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后,将和其他有期徒刑罪犯处于同一激励机制中,享有完全相同的减刑政策。尽管可能由于个别罪犯押回重审、不同罪犯狱内改造表现的差异或其他原因,罪犯的实际服刑时间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罪犯来说,在对自己服刑改造行为的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将会比较有把握的预知可能减刑幅度和获释的大体的时间。根据对近期刑满释放的死缓罪犯的调查,服刑期间总体表现较好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大约为十六年左右。

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限制减刑的主要内容

2011年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此次刑法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多,这些内容或多或少对刑罚执行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关于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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