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与其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21:14: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并督促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备注 第一条 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二)投资者分类的依据、方法和流程; (三)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四)产品或服务分级的依据、方法和流程; (五)适当性匹配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六)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保障机制。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了解《办法》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要求投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提供相关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信息及其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者基本信息。 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的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1 / 10

目的、依据,无实质变化 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 删除 删去了不合理或有歧义的表述 专业投资者A类认定程序 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将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证券经营机构评估通过后书面告知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结果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 (三)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第(二)项规定的差别。 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需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者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证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资者,警示其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营业部网点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

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专业投资者B类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认定程序,删除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了承诺环节 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普通转专业的程序,结合第四、五、六条,可知道,认定专业投资者时,只有普通转化型的,才需要提交申请书,其他的可以根据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直接认定 2 / 10 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并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八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本指引第十条的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不得简单以投资者承诺等方式,将了解投资者的责任转移给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接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投资目标,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填写基本信息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提示、暗示、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 专业转普通的程序 删除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明确普通投资者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才需要做评估问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风卷 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条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信息录入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根据更新的信息持续评估投资者风险3 / 10

不再限定普通投资者相应等级的叫法,并规定具体划分方法等应当告知投资者 明确填写人,删去不合理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