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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6)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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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 第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提请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和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并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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