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9:50: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处、居委会还缺少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代社区管理,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权运作与广大居民之间互动规律的干部;相反,干部年龄老化,专业、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相当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发挥。
6、对社区管理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
(1)是监督的主客体错位。 本应居民是监督主体监督社区权力的使用,但往往不尽人意。如在城市违章搭建这个问题上,1996年南京市政府的统计指出,居委会的违章搭建数占总数的40%。因为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即使防碍居民日常生活也不予理睬。
(2)是监督运行方式单一。主要是由上而下,上行监督较少。
(3)是监督缺乏必要的协调。社区内有各种监督组织,但因职权不明,协调不力容易造成多方插手或相互推诿现象。
(4)监督制裁软弱。 监督组织没有仲裁权力或仲裁权力很小,往往只能做一些督促、调解工作。
(5)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
总之,社区内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备、机制乏力,很难保证社区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城市社区管理对策
1、观念更新与培养新型社区干部同步
必须更新现有街道、居委会干部的观念,请专家和有丰富经验的领导讲课,加强培训工作,使街道和居委会干部学习社区管理,熟悉现代社区工作,扩大服务。另一方面,要着手培养新型社区级干部,将年富力强,有能力、有经验、有知识的干部放在基层,壮大基层的组织力量。或面向社会招聘基层干部,在街道、居委会锻炼,学习新知识,逐渐将这些人培养成为社区干部主干,将来街道、区级干部以此为基础,形成中国新一代城市管理干部群体,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 2、调整建制,下放权力
要对街道、居委会的建制进行调整,使基层组织能够真正对居民管理到位。同时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针对中心城区和城郊结合地区、老城区和新建居民区的不同特点,调整街道和居委会的设置规模,建立和健全居民小组,使城市居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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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在新的体制下重新组织起来。特别是要依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及城市中区一级政府的委托,使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街道应该对辖区内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改善和健全街道行政执法体制,要使街道能够行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市貌、路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执法职能。要按照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扩大、充实街道的财力。 3、加强居委会自身建设,提高其社区服务水平
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城市社区组织,对城市社区管理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一是满足社区成员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的功能;二是社区内全体成员的参与功能;三是社区内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功能;四是社会控制功能;五是对社区成员的社会化功能。而要想完成社区组织的功能,必须要从加强居委会自身建设做起。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不是一级政权,也不是行政性的单位,就它本身而言,没有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性的指挥和制约手段。它开展工作不能采取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而只能靠自己组织的凝聚力和居民群众的自觉参与。对与居民委员会这样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来说,其凝聚力的强与弱,群众自觉参与的程度如何,是至关重要的。实践证明,搞好社区服务和建设是增强居委会凝聚力的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要注意关心和解决广大居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解决那些一家一户解决不了、居委会通过努力却能够解决的问题。 4、必须落实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使居委会真正履行其功能 (1)健全居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机制
包括:① 强化居委会制度化、规范化的导向机制;② 完善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③ 加强居委会制度化、规范化的整体调控机制;④ 健全民主监督的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协商对话、信访、举报、民意测验以及大众传媒等监督渠道和手段的作用;⑤ 建立法规的保障机制。
(2)完善居委会选举制度、依照《居委会组织法》让群众民主选举产生一个好的领导班子 。国家早在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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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开好居民和居民代表会议 健全居民会议制度,加强与广大居民的经常性联系。
(4)抓好居委会基础制度建设 加强和完善居委会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建档体系,改变过去凭脑子、一本帐做工作的传统方式,注意各种资料的收集,建立起居委会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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