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4:28: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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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 次 专 业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应当注意:案件是否属于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案情的详细情况;诉讼证据的情况等。
(2)不正确。律师应告知吴某,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应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具体行为的,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以做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连市工商局。理由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二、实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