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标准修改说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20:42: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

本规范修定的挔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 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

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 “10 区、11 区”改为三 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 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一.总则

总则中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与国际标准IEC60079等同)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这部分内容设计可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 医疗室内; 8 灾难性事故;

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蓄电池室的危险险区域划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本标准在附录B中根据API-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

总则中增加了下列条款: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 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

1. 什么情况下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

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此温度根据可燃物质所在地点的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 是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条件:

(1)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及高温。 3.防止爆炸的措施:

为防止爆炸,在采取电气预防以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1 )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