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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2008年版)

不同的城市规模、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需求特点,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不同。为公平地评价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地引导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2008年的评价体系分成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所有城市都要考核,附加指标只对指定类型城市进行考核。

该体系中,按考核要求把65个指标分成核查指标和调查指标两大类,核查指标是指以自评数据为基础,对某些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的指标;调查指标是指以实地调查、测算所得数据为准的指标。其中,P4、P10、P30、P31、P32、P33、P34、P35、P36、P37、P38、P39、P40、P41、P42、P44、P47、P48、P49、P50、P51、P52、P53、P54、P55、P56、P57、P58、P59、P60、P61、P62、P63、P64、P65等35项指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考核,P2、P3、P5、P6、P9、P11、P12、P13、P15、P16、P17、P18、P19、P20、P21、P22、P23、P24、P25、P26、P27、P28等22项指标由城建部门负责落实、考核,P1、P7、P8、P14、P29、P43、P45、P46等8项指标由政府牵头、多个相关部门协同落实。

一、评价范围说明

(一)城市分类

特大城市:北京、上海;

A类城市:地市级以上城市。市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500亿元以上(不含市辖县国内生产总值),或市区总人口200万以上(不含市辖县人口,县级市为城关镇人口,下同)的城市;

B类城市:地、市(不含县级市)、州、盟。市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250(不含市辖县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以上,或市区总人口50万以上且市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70亿元以上的城市;

C类城市:县级市、县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90亿元以上,或市(城)区总人口100万以上但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不足170亿元的城市;

D类城市:其他城市。 (二)统计范围

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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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指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水域面积)。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按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面积为准。

市区人口:指城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持出生、迁移、复员转业、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证件未落常住户口的、无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情况不明且定居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

一、交通管理体制、政策与规划

1. 交通综合协调机构

符号:P1(政府) 指标类型:基本指标。

定义:是否建立了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根据交通需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城市发展要求,进行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

主要评价内容:(1)机构健全;(2)决策民主化;(3)目标任务明确;(4)分工落实;(5)建立考核机制;(6)有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运作机制。

单位:无

表1 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分级表 评价标准等级 P1 指数 一 满足六项 二 三 四 五 满足五项 满足四项 满足三项 少于三项 [0,60) [90,100] [80,90) [70,80) [60,70) 说明: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是使城市交通相关政府部门协调配合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组织保障。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视程度及协调能力。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提供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名册、相关政府文件、协调会议记录或工作简报等,重点要了解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情况。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确定满足几项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指数[80,90)的定义是大于等于80,小于90。以下各指标同。

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符号:P2(城建)

指标类型:附加指标,适用于特大型城市和A、B、C类城市。

定义:是否在居民出行调查、公共交通调查以及道路交通流特性等必要的交通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城市交通现状与存在问题,对交通需求与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结合本地特点,确定交通的发展目标及方向。规划编制应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贯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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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

主要评价内容:

1. 规划范围和期限是否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2.进行了充分的现状问题分析,交通症结分析准确; 3. 进行了科学的交通趋势分析和交通预测;

4. 交通发展目标明确、符合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国家发展战略; 5. 规划内容符合城市的特点,内容全面;

6. 规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近期实施方案具体; 7. 通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8. 政府批准实施。 单位:无

表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分级表 评价标准等级 P2 指数 一 二 三 四 五 满足八项 满足七项 满足六项 满足五项 少于五项 [90,100] [80,90] [70,80] [60,70] [0,60] 说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保证交通建设、管理的科学性、避免重复建设和决策失误的最重要环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不同的城市规模,交通方式构成和主体交通方式不同,因而对交通规划的类型要求也不同。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特大型城市要求提供包括交通枢纽规划、停车规划、交通需求管理规划等内容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文本以及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在内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文本或单独的上述内容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A、B类城市要求包括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停车规划等内容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文本或单独的上述内容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C类城市要求提供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的材料确定满足几项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未经政府批准实施的计“0”分。 3. 城市交通专项规划

符号:P3(城建)

指标类型:附加指标,适用于特大型城市和A、B类城市。

定义:是否编制了完备的专项交通规划体系,即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步行和自行车系统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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