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20:15: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托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发展区、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以及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他产业园。

第三条 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或指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入园企业是指经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后入驻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托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发展区、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以及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他产业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管理办法发布前引进的未达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的企业同样适用。

第二章 企业入园前期资料

第六条 入驻园区应遵循下列各条款:

(一)原则上项目所需用地亩(含)以上直接供地,所需用地在亩以下引导其先行租赁标准化厂房,做强做大后再另行供地;

(二)对购地自建、租地自建的投资类型,缴纳不低于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履约保证金,按投资建设进度返还;

(三)对购地自建、租地自建的投资类型,在工业园区新注册企业必须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控股;

第七条 入园企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签订入园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规范性可研报告;

(三)银行资金到户证明; (四)项目立项备案证;

第三章 企业用地管理

第八条 投资项目单体在万元以上,产业转移工业园、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投资强度达万元亩以上,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投资强度达万元亩以上;投产后年缴税金不少于万元亩;容积率以上且建筑密度以上,特殊行业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入园企业用地实行“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土地价格按相关规定确定。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挂牌后,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入园企业需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事宜:

(一)建设用地在亩(不含)以下的入园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含)—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含)—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含)—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含)以上的一事一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必须在五个月内投入建设,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和投产。

(三)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一周期内,入园企业应完成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以上;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以上。

(四)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二周期内,入园企业应完成“在建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竣工;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的建筑物竣工”。

(五)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入园企业完成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上所有建筑物建设、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并投产纳税。

(六)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月日起第一年全

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以上,第二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以上,第三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以上。

第十一条 投资总额达不到以上,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总额达到以上,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园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按自然资源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向上发展,年度绩效评价不被“摘牌”,入园企业要严格用地管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园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园区管理部门协调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核算出企业自入园始所缴纳税收与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强度的差额,自然资源部门在核算补缴土地出让金时需将该差额增加到该企业所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工程设计前须与所入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接,切实做到按规划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四条 园区集中建设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禁止工业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住房用地,特种行业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住房的,须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规划,住房和其他用地等非生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应按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规划设计。厂区绿化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均应达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企业变电站、配电房等设施应符合梅州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厂房应以多层建筑为主,特殊行业如需建设一层建筑的应以大跨度钢结构厂房为主。办公楼应在层以上,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方案经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企业总体规划图进行建筑功能符合性审核,同意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