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3:13: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 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 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第七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八条 小班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下表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 植被配置 类型 郁闭度≥0.20或株数保存率≥乔木林 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 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保存标准 保存合格面积标准 保存基本合格面积标准 70%≤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80%(年降水量400mm60%≤株数保灌木林 覆盖度≥30%或株数保存率≥80%谷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 (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或株数保存率≥80%(年乔灌混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交林 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

存率<65%) 注: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范围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干旱半干旱地区范围以2002年《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为准;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株数保存率计算:

乔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第九条 成林标准

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条 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