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5:55: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6.航空旅客运输法定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 × )

17.我国允许自境外租赁民用航空器,如果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由承租人配备的,必须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

18.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 × )

四、简答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核心;它全面规范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其作用包括:P12-13的6条(背诵)。

2. 简述防空识别区的定义和性质:

ADIZ,是指一国在本国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P37

防空识别区与领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认为是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是领空主权的延伸,而是让外国航空器在进入一国领空之前被有效识别,以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

伤害险则属于自愿保险,这两个险种的受益人都是旅客。

飞行任务的航空器所进行的航空活动属于通用航空。

有利于保证国家安全。许多国家的航空公司对该防空识别区的存在表示默认,已经构成对国家政策的某种程度上的承认。P38

3.“双梯度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引进了“双梯度责任制度”,是一种客运责任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对于索赔限额在10万特别提款权(SDR)之内的人身伤亡赔偿,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这是第一梯度。在这一梯度上是有限额的客观责任制。在第二梯度下,如果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额超出10万特别提款权,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伤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索赔人都必须举证,证明其提出的索赔额就是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同时,10万特别提款权只是一个限额,实际损失低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根据旅客遭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简述1999蒙特利尔公约的内容。 答:参考P140-146

5. 简述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特征、刑罚。

答: 参考P225的4段话。劫持航空器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6.简述华沙体制(含1999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五种管辖权。 答;参考P145

7. 简述空中交通管制与防空管制的区别。 答:参考P115

五、案例题 (本部分答仅供参考,注意赔偿回答要涵盖6方面内容)

1. 假设2006年10月,甲国A航空公司执行一个航班:甲国a地→乙国b地→乙国c地,该航班客机在从乙国b地→乙国c地的飞行过程中因机械故障不幸发生空难,造成机上人员全部遇难。(注:甲、乙两国均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

该航班上的旅客主要分为两类:一部分国际联程旅客,所持机票的“起始地点”为甲国a地,“目的地点”为乙国c地;另一部分旅客是从乙国b地登机的,所持机票的“起始地点”为乙国b地,“目的地点”为乙国c地。

试分析该起空难事故的性质、航空运输的性质、航空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以及空难应适用的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答:该空难事故属于飞行事故,是对乘客造成的伤害(1分);

航空运输的性质:一部分国际联程旅客,因其所持机票的“起始地点”为甲国a地,“目的地点”为乙国c地,甲、乙两国均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无疑是国际航空运输;另一部分旅客是从乙国b地登机的,所持机票的“起始地点”为乙国b地,“目的地点”为乙国c地。“起始地点”和“目的地点”均位于乙国境内,因此是国内航空运输。(4分)

A航空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因为搭乘该航班的旅客与A航空公司之间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1分);

空难应适用的法律:对于一部分国际联程旅客来说,其运输是国际航空运输性质,而且甲、乙两国均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因此空难适用的法律应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另一部分旅客来说,其运输是国内航空运输性质,因此空难适用的法律应为乙国民航法有关规定。(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