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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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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建筑工人人工工资单价普遍上涨,经过对区内外上涨幅度反复调查测算,为真实客观反映我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方法如下: 一、调整幅度

1、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

2、2005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70%。 二、调整方法

1、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3、凡2011年4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跨入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4、房屋修缮工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后,以前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停止执行。 5、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各类定额计价的,除执行2008年以来我区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外,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6、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管理费、利润计费基础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2009年内蒙古计价依据颁发执行以来,陆续收到一些关于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计取基数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商品混凝土在各地的普遍使用,导致管理费、利润的计取基数与定额编制期间取定的基础数据发生了变化。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经调查测算,决定对费用定额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的管理费、利润、通用项目措施费的计费基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商品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运输费和泵送费的,每m3商品混凝土按60元计入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人工、机械费内,作为计取管理费、利润和通用措施项目费的基础(其中:人工费40元、机械费20元)。

2、商品混凝土价格中,已包括运输费和泵送费的,每m3商品混凝土按90元计入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人工、机械费内,作为计取管理费、利润和通用措施项目费的基础(其中:人工费40元、机械费50元)。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税率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5号)精神,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为此,经测算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2009年联合发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税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表 地区 市区 县城(镇) 城镇以外 调整前税率3.44 (%) 调整后税率3.48 (%)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3.38 3.41 3.25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