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15:35: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的中介机构聘用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及其相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

(二)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

(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应有10名以上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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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应有2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土地评估机构应有7名以上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第五条 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就涉及集团公司的以下事项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由国资委统一选聘:

(一)集团公司改革改制;

(二)对集团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抽查; (三)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检查; (四)涉及股东权利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事项; (五)其他需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二章 集团公司自行选聘中介机构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原则上由集团公司自行组织选聘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自行选聘”)。公司自行选聘中介机构情况应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开。

第七条 集团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等方式自行选聘中介机构。

第八条 集团公司自行选聘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服务合同总银额预计超过20万元(含)的,由项目提出部门向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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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相关程序,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九条 集团公司自行选聘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服务合同总银额预计低于20万元的,可由项目提出部门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并将选聘意见按照《中介机构聘用审签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并将选聘意见按照《中介机构聘用审签表》履行审批程序: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监事会认为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

(三)临时突发事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同一项目中不同中介服务内容原则上不能同时聘用同一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自主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完成后,应按选聘时双方约定的内容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的事项、质量要求、完成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费用银额或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及节点、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还应明确约定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扣减部分或全部费用、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赔偿等。

第三章 二级公司自行选聘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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