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审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9:29: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审查

流程及要求

一、确定改造范围

根据《更新改造办法》和《实施细则》,辖区政府对现状建筑质量、公共设施、土地权属情况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普查,在详细普查基础上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初步改造范围。

需要确定改造范围的项目应属于已纳入辖区政府城市更新改造计划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初步改造范围内严重损坏房、危房等建筑质量认定应取得区住建部门意见;初步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及是否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符等情况应取得区国土部门意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应取得工信委意见。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持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图、用地范围及周边土地利用分类表、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地形图(昆明87坐标系,1:500)、地下管线探测图和相应影像图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函件,申请确定改造范围并核发规划指导意见。

市规划局在收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初步改造范围及相关材料后,召开由住建、国土、城市更新改造办、工信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审会,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成街

坊改造并兼顾公共利益的原则最终确定改造范围。

二、提出规划指导意见

规划指导意见是市规划局针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地块,依据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城市建设要求,提出的编制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修详规的指导性意见。规划指导意见中应当明确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地块及周边城市道路、用地面积、主要规划用途、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置等内容,以及地块周边环境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关系等方面的要求。规划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容积率超出控规指标的,区政府应提交经市城市更新改造办批准的经济测算报告,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4.0,特殊项目容积率不得4.5。对于超出控规指标的,应在改造项目内部对超出容积率部分按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不能在项目内配置的应取得区政府关于平衡公共服务设施的书面意见。

确因现状容积率过高、在《更新改造办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净用地平均建筑容积率数值基础上,仍难以靠开发业主完成项目开始经济平衡的,根据《更新改造办法》和《实施细则》,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通过经济手段或在异地配置土地,推进该项目。对这类项目,在确定开发范围、完成经济核算后,在上报市规委审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

案中,应将经济补偿或异地配置土地的方案一并上报。

经确定的改造范围和规划指导意见抄送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

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修详规审查程序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将按要求编制并盖章确认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修详规报送市规划局。

(二)市规划局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规定及本办法,按程序进行审查。需要修改完善的,提出明确书面审查意见,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

(三)拆除重建类对上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局部道路线路布局等提出修改的,在上报市规委审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同步提出相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议方案一并上报市规委审议。根据城乡规划管理原则,对相关片区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道路、市政与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减少,但布局可合理优化;处于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景观风貌视廊的建筑限高规定不得突破。

(四)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形成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修详规,由市规划局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五)市规划局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将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并修改完善后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修详规上报市规委会